经查,当事人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1590元的单价进口Bally Schuhfabriken AG 75件,此款女装针织上衣进货单价1590元,海关关税税率6%;即该款货品海关征收单价货品关税税金:95.4元,该款货品成本单价=219.1元+95.4元+1590元=1904.5元。分别于7月26日、8月2日从总公司配送到当事人门店4、3件,共计7件。2021年8月18日销售1件,销售额为5990元,现库存6件(已封存),7件货值金额为:41930元。 该货品于2021年8月18日销售1件,销售价:5990元,利润为4085.5元。综上,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4085.5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41930元;没收违法所得4085.5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为BALLY GC RETAIL CO. LIMITE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