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亲戚和朋友之间的借款做担保,亲戚失联了,朋友欲将其房子占为己有——近期,江苏盐城市亭湖区的黄先生因为这件事焦头烂额。
“为帮亲戚还债,我把房子过户给出借人用于抵押贷款,结果他以拖欠租金为由,要把我赶出房子。”1月11日,黄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
因对法院判决和执行存疑,黄先生申诉至亭湖区检察院。亭湖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检方在监督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已将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此外,亭湖区法院在执行时也因怀疑存在“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等违法线索,曾出具过犯罪线索移送表。
为担保亲戚借款,摊上百万债务
多年来,因经营需要,黄先生的亲戚孙某陆续向韦某借款130万元。2013年10月,孙某偿还15万元后,向韦某出具了一张115万元的借条,黄先生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后因孙某未偿还借款,韦某将孙某和黄先生告上法庭。
2014年5月13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要求黄先生和孙某在10日内偿还借款。“后来我亲戚孙某失联了,但既然做了担保我就认可这笔债务。为了还钱,我准备把自家门店房抵押贷款,银行按照房子市价270多万元的一半价格,审批贷款了130多万元,但就在放款前一天出了问题。”黄先生说,2014年7月15日,韦某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黄先生位于盐城市区的房屋,银行未能放款成功。
“申请执行期间,我们达成和解。因为都是相熟的朋友,我就提出暂时把房子过户到韦某名下,以他的名义去抵押贷款用于偿还他的债务,我来偿还贷款。我们还找了双方均认识的朋友做中间人,韦某也同意了。”黄先生说,这个决定为后期埋下隐患。
2014年8月19日,韦某向亭湖区法院提出解封申请,并在同年10月递交了结案申请。
“为了办房子过户,我们双方去做了公证,约定把房子过户到韦某名下办理贷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我把贷款偿还完后,再把房子过户回我的名下。”黄先生说,公证办理后,自己协助韦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但韦某以暂时不需要钱为由,未向银行申请贷款。
过户贷款变成以房抵债,房主险被扫地出门
2017年,韦某找到黄先生。“他说现在需要用钱,要拿房子去贷款,我同意了,然后他说贷款需要提供房子用途,于是让我配合他签一份租赁协议。于是,双方签订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赁协议,并约定每月租金4000元。”黄先生称,因认为韦某已成功办理贷款,黄先生每月都向韦某打款,用于偿还贷款。
令黄先生没想到的是,2019年5月,韦某以拖欠房租为由,将黄先生告上法庭。
亭湖区法院(2019)苏0902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韦某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黄先生共拖欠其房租32000元,要求法院判令黄先生支付房租和滞纳金。黄先生则认为,办理过户和签订租赁合同都是方便韦某办理贷款,用于偿还双方之间的债务,其主张于法无据。
为反驳黄先生的说法,韦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黄先生及其妻子手印的申请书,其中提到,愿意将房子过户给韦某用于偿还欠款。
“这份申请书签字部分是打印的,我怀疑是当时办理公证按手印时,他在提前准备的材料中夹入了这份申请书。”黄先生称,因对该申请书不知情,他当庭向法院提出质疑。
2019年11月14日,亭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判决黄先生支付租金外,还判令黄先生将房子交付给韦某。
法院检方均认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查处
黄先生申请再审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2020年3月6日,此案进入执行阶段。但在执行阶段,亭湖区法院执行局却发现了其中端倪。
据2020年8月7日亭湖区法院《“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移送表》显示,承办人发现,该案存在有借条、无实际借款转账之实;过户房屋之目的,是让申请人韦某向银行抵押贷款偿还担保人的担保债务,而不是过户给申请人韦某用于以房抵债等问题。同时,韦某当庭出具的按有黄先生手印的以房抵债申请书,也被法院认定为系伪造。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亭湖区法院入档卷中有一份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系黄先生与韦某的共同好友。其在笔录中说明,黄某和韦某在商谈房子过户问题时,并未提及房子买卖及以房抵债,只约定过户给韦某由其去办理贷款,用于偿还黄先生担保的债务,多出的部分交给黄先生使用。
“因案件存在问题,目前尚未执行完成。”黄先生称,近期他向亭湖区检察院反映此事,检察院已从公证处等部门调取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针对黄先生的说法,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韦某,均未得到回应。
1月4日,亭湖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因案件有涉嫌诈骗的情形,已于近日将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其它事宜还在调查中。
亭湖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称,他会向政治处备案,稍后由政治处予以回复。但截止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应。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