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法官揭露二手车交易风险5大“雷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1-17 18:50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汽车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重要。二手车交易作为整个汽车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21年上半年中国二手车交易量就达到843.42万辆。然而信息不对称、商家诚信缺失、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以及虚假广告宣传、隐性收费、平台数据造假等交易乱象时有发生,导致大量二手车交易欺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11月17日,北京一中院法官就通过实际发生过的案例,揭露了二手车交易风险5大“雷区”。

“雷区”一:谎告车辆行驶里程真实数据 卖家被判3倍赔偿

曲某通过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购得一台二手车辆,合同约定交付的车辆行驶公里数为139 000。

购车后,曲某支付了5000元检测费,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公里数鉴定结论为,该车里程表被人为更改;目前实际公里数应在22万以上。

得到结论后,曲某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退还购车款、进行三倍赔偿并支付鉴定费用。

而该经纪公司则认为,其在收购案涉车辆时经过了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表显里程为13.26万公里,其依据该检测数据向曲某出售,没有欺诈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属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审慎查明,并如实告知消费者。检测公司出具的车辆认证报告中写明该车辆的“表显里程”为13.26万公里,但是报告已经明确里程表读数,不作为判定被认证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依据。作为专业经营者的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却并未向曲某出示前述检测报告,使得曲某丧失了依据检测报告载明事项对于涉案交易进行评价或取舍的机会,显然具有欺诈的故意。法院判定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购车款3倍赔偿金,并支付车辆检测费50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习亚伟告诉记者,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对车辆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更加关注的是车辆公里数、是否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情况,这也是与购买新车的区别所在。虽然消费者最终决定是否买卖车辆,是在考虑已知的涉及车辆性能的所有因素以及交易价格后所作出的综合决策,并非仅出于对表显里程数的信任,但里程数无疑是车辆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影响买方最终决策的诸多因素中具有相当的权重,因此,汽车经营者擅自篡改表显里程数的行为,或隐瞒谎告真实里程数的行为,均系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视情节可能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消费者进行二手车交易的过程中,应对车辆公里数的真实性加以高度关注。购买车辆后,如发现问题,宜通过专门的车辆评估公司进行检测,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主张权利。

“雷区”二: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等车况 卖家被判3倍赔偿

刘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并支付价款,购得轿车一辆。该二手车公司在交易时承诺该车辆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烧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刘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经查询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按三倍购车款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二手车共计发生过四次事故,其中较为严重的两次事故,维修费分别为23869元、33700元。仅在其中一次维修中就进行了左前、后门整形油漆,更换了元宝梁、左后羊角与轴承上控制臂(直、弯)、轮胎及钢圈等近 20个项目。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承诺该车辆未曾发生事故,甚至事后在接受电视台相关节目采访时,二手车公司员工仍以种种理由试图证明车辆没有进行过拆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案涉车辆的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可以认定,该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售车公司,理应对上述真实车况有所知晓,但其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对消费者作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承诺,系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同时该二手车公司向刘某赔偿三倍购车款。

法官表示,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足以左右或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特性进行全面、充分、明确说明。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危险性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事故,即使事后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由于零部件的更换以及未更换部件在事故中受到了撞击影响,必然会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影响。如果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危险的境地,因此,对于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二手车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

事实上,经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主体,其比普通消费者更有能力判断所销售车辆的情况。在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若二手车经营者对买方欺瞒上述信息,使得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二手车经营者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应提高注意义务,不盲目相信商家的宣传,要对所购商品信息进行详细研究核实,再办理相关购买手续。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雷区”三:车辆信息不透明 无法查询知悉

2019年3月,张某与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从张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手写字样“车况、手续已确认,过户费用由卖方负责,保养记录已查看,买方为贷款买车,应配合卖方完成贷款;卖方保证此车无火烧、无水泡,此车今日过户”。在签订《协议书》前,卖家张某通过专业平台对涉案车辆维修历史、事故排查等进行了查询并向刘某展示,查询报告未显示2018年追尾事故维修记录。同日,买家刘某亦通过查博士APP查询涉案车辆基本情况,检测项目中包括事故检测,查询结果亦未显示2018年追尾事故维修记录。

双方完成车辆买卖后,刘某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查询到涉案车辆于2018年6月18日出险一次,赔偿金额30万余元。定损意见书显示此次事故车辆损毁严重。刘某认为张某在向其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信息,构成欺诈,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购车《协议书》,退还其购车款21万元,并赔偿购车款的三倍计6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向刘某出示了通过相关平台查询的车辆状况信息,查询的选项中包含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保养维修记录等,表明张某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状况已进行全面查询并如实告知刘某,不存在隐瞒车辆实际情况的故意。第二,刘某在购买涉案车辆前已实际查看了车辆状况,并自行通过专业平台查询了涉案车辆的事故信息等情况。彼时相关平台上并没有2018年6月发生的追尾事故的信息。从保险查询记录中可知该次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2018年6月,但结案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上述情况表明在张某出售涉案车辆时没有公开的信息查询途径可以查询到该车辆的出险信息及理赔情况。第三,刘某基于其自行查询的情况而作出是否购买车辆的决定,不存在张某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诱使刘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第四,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保养记录已查看,可知《协议书》签订前刘某已确认了涉案车辆基本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在签约时明知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2018年的追尾事故,诱使刘某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协议书》。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受欺诈方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判断欺诈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张某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状况已进行全面查询并如实告知刘某,不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刘某亦自行进行了查询,并作出是否购买车辆的决定,未因张某介绍而陷入错误认识,故张某销售涉案车辆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本案中,刘某购买的二手车虽确于2018年6月发生了追尾事故,然而彼时买卖双方均不知晓该次事故。发生本次纠纷的原因不在于一方欺诈,而是由于二手车相关信息缺乏统一平台予以公开,车辆的合法性信息、维修信息、保险信息、事故记录信息等未能有效查询,导致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时,无法在相关平台上查询到该次事故的信息,进而导致本次诉讼的发生。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应通过各方渠道积极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触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非将验车的责任全部交予出卖人。

“雷区”四:网络平台虚假宣传 作出不实承诺

王某在某二手车网上销售平台上以 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该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在网络上发布大量广告,宣称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几百项车况检测,所售车辆均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正是因为该网站的宣传,王某才决定购买车辆。但是购车后不久,王某在维修涉案车辆的过程中得知案涉车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保险事故,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二手车销售公司按三倍车价进行赔偿。法院查明,案涉车辆确实在王某购买前发生过多次重大事故,其中一次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同时还发现该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所谓有几百项车况检测也并没有真正落实,某些车辆只是由有经验的汽修师傅进行查看后便进行销售,并没有严格的检测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手车销售公司是专业负责二手车销售的企业,应对其销售车辆的车况有清楚认知,类似于伤及车辆主要架构的重大事故是二手车销售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而二手车公司未经严谨检测即承诺所售车辆无重大事故,系对车辆真实情况的隐瞒,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决该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三倍车款的金额对王某进行赔偿。

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逐渐成为消费者选择二手车买卖的优选方式。但是,个别二手车网上销售平台凭借华丽的宣传吸引消费者,但实际缺乏足够的检测能力或未能真正落实各项检测,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事实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仅能带来短暂的利益,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想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加强内部诚信机制建设,严格对待售车辆把关、严守对消费者承诺、严于对销售人员管理,真正将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努力维护企业自身形象。消费者自身亦应提高注意义务,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宣传,理性消费。

“雷区”五:卖家欺诈 中间商是否应担责

吴某通过某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购得一台二手车,后发现该车辆属于事故车,遂要求卖家叶某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并要求该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卖家叶某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仅是居间方,现因叶某向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隐瞒车辆事故导致吴某陷入错误认识,应当由出卖方叶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要求中介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中介平台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在个案中的法律角色。若与上述案例一致,中介平台仅仅扮演磋商的角色,则亦仅需承担居间的法律责任。但个别二手车经营商为逃避税费以及法律责任,常借“中介之名”,行“买卖之实”。消费者在相关中介平台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注意辨别。如果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系平台公司与买受人直接商定,车辆也是由平台公司直接交付给买受人,购车款亦由平台公司取得,原车主从未与买受人进行过买卖合同的磋商,甚至是平台公司代理双方签订合同,或者二手车出卖人仅仅是代平台公司持有二手车等情况,一般可以认定平台公司与买受人成立买卖或行纪合同关系。在该种情形下,中介平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出卖人相同。

此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网络中介平台在为不特定的受众提供车辆信息时,应加强对二手车的质量监管与信息披露,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为买卖双方打造诚信、公开、透明的线上交易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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