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炒鞋”成为一种现象,一双球鞋的价格动辄被哄抬至几千甚至一两万元。那么,当付款预定高价鞋后却被告知缺货,违约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炒鞋”纠纷。法官明确表示,不可单纯以交易平台上被炒至虚高的实时价格来确定案涉鞋子价款的实际损失。
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先后向秦某订购了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球鞋,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6月8日,沈某又向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支付货款15.9万元。之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
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鞋子无法发货,并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写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鞋子(52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以当日市场价格(某平台)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并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至15日期间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履行完毕。
2019年8月,尤某通过转账先后向沈某支付赔偿款合计4.13万元。
8月25日,经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沈某与尤某达成协议:尤某承认35双“黑天使”鞋子未发,愿意以每双3500元的价格赔偿给沈某,共计12.25万元,除了已支付的,尾款8.12万元于9月30日一次性付清;剩余争议部分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
对于前两次订购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的赔偿问题,双方诉至法院。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对于剩余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尤某应向沈某退还相应货款82140元。
关于这25双球鞋未能按约发货造成的损失问题,沈某主张按照2019年7月29日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球鞋的售价为每双195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球鞋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球鞋当天在某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球鞋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
南京中院认为,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