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财经 | 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违规最高可处30倍罚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7-26 09:49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针对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条例》此次修订,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一是为了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生猪进入屠宰厂(场),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是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生猪屠宰厂(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三是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此外,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针对2018年起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条例》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疫病防控措施。一是落实建立完善屠宰检疫检测制度的要求,明确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经调运扩散蔓延,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二是保障生猪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是为解决生猪产销区分离、长途调运引发非洲猪瘟等疫病传播,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同时规定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时,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还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创新。如,建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完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机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再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定生猪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生猪屠宰违法成本。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货值金额30倍。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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