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两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云帆涉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该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提起公诉,松江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云帆在帮助其姐姐张某(另行处理)抢夺被害人梁某(时为张某配偶)随身物品时,徒手控制梁某致双方倒地后,又以膝盖顶压梁某胸部致其右侧第3、4、5、6前肋骨折等,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伤害被害人梁某的故意,仅是为保护姐姐和妻子(指被告人的配偶麦某),也从未用膝盖造成被害人受伤;证明被告人行为与梁某伤势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即使伤势是被告人造成,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故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云帆与其姐姐张某、其配偶麦某为调取民事纠纷的证据至被害人梁某暂居园区内,遇梁某后,张某先伸手抢夺梁某随身背包,一旁的张云帆上前拉拽梁某,与梁某几乎同时倒地,倒地后张云帆立即翻身从上手脚并用压制住梁某,后调转身体骑跨于梁某胸颈部继续压制,期间梁某多次挣扎起身未果。张某和麦某在旁抢夺梁某背包进行搜查。张云帆拉梁某坐起后从身后卡住其脖颈。上述控制行为持续6分多钟,致使梁某多处肋骨骨折,经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均为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云帆系为抢夺被害人梁某背包,不顾反抗对其用力压制。监控视频中梁某始终未攻击被告人,被告人亦当庭承认是预先采取防范措施,故其具有主观伤害故意。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互相印证,被告人的压制方式、时长均足以使被害人肋骨受伤。且根据鉴定人员当庭陈述及鉴定结论,其行为与梁某轻伤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综合考量被告人张云帆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的基础上,松江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云帆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