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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将获控股股东赔偿3.35亿 去年业绩预亏过亿今年能打翻身仗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2-21 16:44

作为炒股软件公司,大智慧在许多股民眼里的名声很响亮。

2月20日,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上市公司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顺利调解,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商,当年为股民所熟知的东方财富、同花顺 、大智慧,如今其业绩和市值已经不在一个重量级上了。

大智慧已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3.35亿元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大智慧作为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长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月16日,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作为原告,以张长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控股股东将向公司支付3.35亿

先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大智慧向公司董监高追偿,后有大智慧提起另案诉讼追偿。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2月20日,大智慧与张长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大智慧控股股东张长虹于今年底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2月20日晚,大智慧公告称,因上述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拟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71.74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8143.48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以大智慧2月20日股票收盘价7.18元/股计算,张长虹此次拟减持的不超6%公司股份(约1.2215亿股),目前市值约为8.77亿元。

据悉,大智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目前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0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2%,为IPO前取得。 同时张长虹一致行动人张婷、张志宏也分别持有4.18%、2.52%的公司股份,均为IPO前取得。张长虹、张婷和张志宏系兄弟姐妹关系,合计持有公司8.4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1%。                                                                          

公告还显示,本次减持主要为张长虹支付和解资金的自主决定。张长虹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此次减持计划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有网友表示,大智慧去年业绩预亏过亿,今年有这笔大股东赔偿款,业绩能打翻身仗吗?

预计去年业绩亏损过亿的大智慧市值仅有144亿

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商,东方财富、同花顺 、大智慧,若干年前都是名声在外,如今其经营业绩分化严重,东方财富已经一家独大,截至2月21日收盘,其市值超过2900亿,同花顺的市值为662亿,大智慧的市值仅有144亿,很明显,3家上市公司早已拉开距离。

从市值角度看,东方财富已经是大智慧的19倍。从业绩上看,两家上市公司更不可同日而语。此前东方财富预计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80~90 亿元,同比-6.5%~+5.2%;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7~87 亿元,同比-8.8%~+3.1%。大智慧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4亿元到-9000万元,将出现亏损,而2021年为盈利1604.95万元。 

另据了解,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该条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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