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用人单位与正处哺乳期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双方因劳动纠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但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王女士(化名)于2020年9月入职蓝天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23年2月生育,2023年2月至同年7月期间休产假。
2023年8月,蓝天公司向王女士出具《劳动合同延期通知》,载明“您与我司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23年9月13日到期。因公司架构发生变化,经公司总经理决定不再续签,即您与我司的劳动关系应自2023年9月13日起终止。鉴于目前您尚处在哺乳期,故根据有关规定,原劳动合同及您与我司劳动关系的终止期限将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024年2月14日)为止,原劳动合同的各条款适用于劳动合同顺延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14日解除。
后王女士以要求蓝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王女士诉称,蓝天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蓝天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期满后其公司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具体到哺乳期女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并非自然终止,而是依法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通常为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蓝天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王女士要求蓝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算,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支付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李明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张丽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