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于《繁花》处 见《民法典》对婚姻中财产的保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1-31 11:00

火树银花、十里洋场,流转的光影,氤氲的情绪,美轮美奂的电视剧《繁花》,带来了2024年第一场视听盛宴。故事聚焦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上海黄河路,描摹了烈火烹油、鲜花着锦般热闹下的众生群像。其中,迷离夜色下悄然离场的两位老板娘就引发了观众对婚姻中财产保护的思考。考虑到《民法典》与原《婚姻法》的承继关系,为更贴近当下的社会实践,我们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蔡司令给金凤凰的支票,蔡司令之妻能否追回?

剧情

剧集开始没多久,宝总就因被蓄意撞伤推进了急救室,生死未卜。表面看来,是宝总因被怀疑将股票内部价透露给酒楼老板娘金凤凰而遭到报复,实则是蔡司令为博美人一笑的口无遮拦让宝总遭受了无妄之灾。事发后,金凤凰与蔡司令秘密会面。蔡司令大笔一挥,签了一张支票给金凤凰作为封口费,还直言对不起宝总和家里。

问题

除了这停留在口头上的歉意,蔡司令之妻能否得到实实在在的救济?

解析

从金凤凰打电话的内容及蔡司令临别时的一问“你对我是真的吗”可以推测出蔡司令与金凤凰间存在私情,那这笔钱就有了蔡司令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意味,于是蔡司令之妻可以根据《民法典》获得以下三重救济:

第一重救济,蔡司令之妻可以要求金凤凰返还支票或对应金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剧情中,蔡司令和金凤凰建立婚外情关系,并私自将钱款赠与金凤凰,损害了蔡司令之妻的合法财产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及社会道德,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金凤凰获得的赠与属于不当得利,蔡司令之妻有权要求金凤凰返还。

那么,金凤凰需要返还的数额是全部还是一半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金凤凰需要返还的份额是全部而非一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蔡司令赠与金凤凰的全部钱款,蔡司令之妻都有权追回。

第二重救济,蔡司令之妻可以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原则上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这种共同共有关系基于婚姻关系而成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可请求分割。但实践中会出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夫妻另一方如何实现救济?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方式,但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合意,诉讼离婚需要一定期间,为及时阻止夫妻一方的上述行为,快速实现权利救济,《民法典》明确了婚内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第三重救济,蔡司令之妻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该条,蔡司令之妻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蔡司令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如果离婚后蔡司令之妻才发现蔡司令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次提起分割请求的期限,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自蔡司令之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金老板向林太举借的高利贷,其妻卢美琳是否必然偿还?

剧情

金老板为了讨小情人欢心,瞒着妻子卢美琳抵押了夫妻店金美林,向林太举借高利贷,贸然投入股市。谁料严重亏损,林太追债上门,金老板逃上阁楼。霸气林太正面遭遇强悍卢美琳,引发了下面一番对话:

卢美琳:“谁问你借的钱你去找谁。”

林太:“他姓金。”

卢美琳:“我姓卢。”

林太:“我跟你确认两件事情,你们是不是夫妻关系;还有,这上面盖的是不是金美林的章。”

林太此言一出,一向跋扈的卢美琳迅速败下阵来。

问题

这里有一个夫妻共债的问题。那么,一头雾水的卢美琳必然承担这笔高昂的债务吗?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卢美琳事前知道金老板借款或事后对借款进行了追认,那么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卢美琳就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果卢美琳事先对金老板的借款不知情且事后也未追认,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卢美琳就无需承担清偿义务。

结合具体剧情,卢美琳对金老板该笔举债并不知情,且金老板嗜赌成性、整日挥霍,金美林饭店全靠卢美琳一人苦苦支撑,可见金老板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剧中更透露是金老板为与其情人一起炒股所借,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卢美琳不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债务的具体偿还,应在析清夫妻共同财产中金老板与卢美琳各自份额的前提下,用金老板的份额予以偿还。

另外,后续金老板坠楼身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卢美琳作为继承人接受继承的,也仅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金老板所负债务。

同时程序上需要提醒的是,在卢美琳没有签字确认且所借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如果债权人林太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要求债权人承担进一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文/王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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