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环境监测机构岂能沦为企业排污的帮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0-16 16:50

只测两个排气口,剩下的全部造假。近日,有媒体记者相继卧底西安、太原两家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发现他们经常弄虚作假,通过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方式,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10月16日《新京报》)

近年来,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主要就是为了客观中立地监测环境数据,避免企业超标准排污。如今,一些监测机构却无视真实的监测数据,甚至篡改数据,沦为企业排污的帮凶。对这种蛇鼠一窝,助纣为虐的行为,相关部门显然不能轻易放过。

众所周知,污染环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并不像抢劫、盗窃那样容易被及时发现并制止。但环境污染的损害又具有复杂性、持续性、潜伏性、广泛性。尤其是很多损害更具有不可逆转性,譬如,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一些疾病很难治愈,给受害人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一些被污染的土地、河流需要数十年乃至数百年方能恢复原状。这决定了保护环境不能有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否则就可能走上“吃祖宗饭,砸子孙碗”的道路。

环境监测机构的作用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时监测相关数据,避免企业污染环境。遗憾的是,这些监测机构不仅不正常地监测数据,反而通过采样数据造假、修改数据、无中生有、编造数据等方式为企业排污“打掩护”,俨然沦为了问题企业的帮凶。

据报道可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这些监测机构拿自来水替代医疗污水水样,诊所中污水设备电源都没打开过;废气监测需要现场监测,采样员只实际监测2组数据,编造了余下的22组数据,监测仪器留的“后门”则为随意编造数据提供支持;与被监测的企业串通,通过临时添加药剂的方式,污染物超标40多倍仍可合格……

可以说,监测机构的种种行为,已经突破到的和法律的底线。如果没有具有专业知识的监测机构,一些企业未必知道如何巧妙地规避监管来排污。在这些监测机构的掩饰、伪装下,这些企业反而可以更放肆地排污。从这个角度说,监测机构应受到严肃处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刑法》,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弄虚作假,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报道,中山市就有一公司因存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替代样品进行分析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被判处刑罚。

污染环境绝非小问题,而是危害人类赖以生存的碧水蓝天的犯罪。直接排污行为应该受到处罚,那些站到环境保护对立面的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危害一点也不轻,也应严惩重罚。当然,重罚之余也应反思和改良,如当前监测机构的运营模式是,企业先付少部分款,监测完后再付尾款。一些企业则以此威逼利诱监测机构必须出具满意的监测报告后方付款,否则要么不付款,要么另找监测机构。这就让本应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为了收益与排污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致使监督角色有形同虚设的危险。

因此,在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过程中,不妨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如要求企业通过抽取方式在数据库中随机选择监测机构,不得随意通过市场竞争,压低价格方式选择。并要求企业先行将费用全部交清,以降低监测机构为讨要剩余款项刻意迎合排污企业的概率,或者由企业先行将费用交至其他中立机构,待约定的监测事项完成后由监测机构向该中立机构领取,而非向企业讨要。进而确保环境监测机构与排污企业的利害关系得以有效隔离,让其更加客观、中立地监测数据,有效监督排污行为。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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