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财经|国税总局解读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优惠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3-28 12:1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对此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时还表示,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此次《公告》给出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据了解,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对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比如一纳税人同时经营两家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其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北京青年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