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刚过,在享受了或长或短的休假后,劳动者陆续返岗工作。记者调查了解到,有些公司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将春节假期和年休假连放,这样一来让劳动者尤其是外地劳动者有更充裕的时间享受个团圆年,二来也满足了公司的实际生产需要,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不过,一些劳动者对这样的安排却并不买账——“休年假是我的权利,不应该由我来自主决定休假时间吗?”(2月16日《工人日报》)
按照常理,企业这种对连休假的灵活安排,确实便利了员工春节阖家团圆的客观需求,员工理当举双手赞成。尽管企业的做法有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但此举实际上是对员工和企业双方均有益。员工对企业把春节假和年休假连放的善意并不领情,确实令企业意想不到。
员工之所以反对把年休假与春节假“捆绑”连放,除了觉得年休假的自主权被剥夺外,还有合法收入可能打水漂的担忧。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年休假的权利。如果企业在把年休假与春节假“捆绑”连放过程中,不依法支付年休假期间的薪酬,那么员工必然会对这种做法产生抵触情绪。现实中企业统筹安排连休假不正常向员工支付薪酬现象的存在,更是加剧了员工对利益可能受损的担忧,员工自然对此持反对意见。
虽然员工的抵触事出有因,但企业统筹安排年休假,也并非是逆法而行。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企业将春节假与连休假连放,是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司法实践中,部分员工反对企业统筹安排年休假而诉诸法律的案件并不鲜见,但只要企业依法给员工支付了连休假期间的薪酬,法院多对企业的做法予以支持。之所以如此,根本缘由在于企业享有统筹安排年休假的自主权,劳动者显然不能对企业统筹安排年休假的做法过于纠结。
从本质上讲,这类纠纷的发生,源于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博弈。这种利益博弈的背后,客观上折射了企业在统筹安排年休假时,未兼顾到自身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平衡。也正因此,企业即使善意满满,也可能招致员工的“用脚投票”。如果员工长期对企业统筹安排连休假持反对意见,那么必然会失去员工的信任,无助于企业凝聚人心,进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如何让统筹安排年休假真正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更考验着企业的管理智慧。
法律设置年休假制度的目的,旨在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让其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休假,维持和恢复劳动能力,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这对企业来说是最为有利的。因此,企业在统筹安排年休假时,应在摒弃利益零和博弈的理念,与员工充分协商,就连休假的休假方式作出更为合理、科学的制度设计,让员工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
当然,员工同样应放弃利益零和博弈的观念,不把“我的权利我作主”绝对化,而应换位思考地理解企业的用心和生产经营实际存在的困难,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相互谅解地就连休假的统筹安排达成一致。只有如此“双向奔赴”地平衡好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才能既契合劳动者的意愿,又兼顾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让企业与劳动者真正美美与共。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