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租问题,房客小王(化名)等三人与年已七旬的房东李刚(化名)发生争吵,后房东的家人告诉小王等人李刚身体不好,劝说三人回屋,并将拉回房间。之后李刚发病,经抢救无效身亡。1月12日,河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院酌定三被告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令支付赔偿金9万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王租住李刚的房屋,退房时因半月未入住算不算租金问题,帮助搬家的小王弟弟等三人与七十多岁的房主李刚产生矛盾。后李刚打电话告知家人,其儿媳在电话中与小王等三人沟通房租事宜,并劝说三人不要与李刚争吵。
电话挂断后,李刚又找三人沟通,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李刚妻子告知小王三人李刚身体不好,劝说三人回屋,并将李刚拉回房间,一会儿发现李刚已瘫倒在椅子上不省人事,经医院抢救无效,因呼吸心脏骤停于当日死亡。
后李刚家属将小王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三被告则认为,是李刚主动挑事争吵,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与他们无关。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因房租问题与李刚发生争吵,李刚在与三被告争执之前并没有呈现患病状态,与三被告争吵后因情绪激动引发呼吸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时李刚已年满70周岁,三被告应当预见到李刚年事已高情绪激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应尽量保持克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矛盾,但三被告不听李刚家人劝阻,仍与李刚发生争吵,导致李刚因情绪激动,引发呼吸心脏骤停而死亡,对李刚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李刚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对李刚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李刚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自身是否患病,患有何种疾病应当清楚,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在与三被告发生矛盾后未能保持自我克制发生争吵,情绪激动诱发了自身疾病的发作,其对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和双方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法院酌定三被告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