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北京一中院:离婚纠纷占家事案件31% 应更多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28 17:48

6月2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家事审判贯彻实施民法典”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家事审判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案件审理情况,持续深化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同时发布准确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八件家事典型案例。

家事案件数量稳中有升 离婚纠纷占3成

发布会上,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单国钧首先就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据数据显示,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北京一中院家事案件数量稳中有升,该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022件,新收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0%。案件类型丰富多元,离婚纠纷占比31%,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5%,继承纠纷占比29%,分家析产、赡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执行异议之诉等其他类纠纷占比25%。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审理效果持续向好,调撤率在30%以上高位运行。案件审理主要呈现身份性、财产性、伦理性和社会性突出,家庭财产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身份行为具有明显特殊性等特点。

单国钧告诉记者,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导向,重申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权益保护原则。实现实质平等保护,是现代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借助民法典实施契机,北京一中院相继对夫妻间协议效力问题、夫妻共债的司法实践判断等问题进行了持续性探索,形成了《涉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等一系列智慧成果,一体化保护家庭成员身份、财产和情感利益,正确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全面保护家庭成员利益,衡平婚姻家庭关系;强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情感和人身财产利益,突出个体权益保护;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家庭财富传承,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妥善处理了夫妻共债认定、遗嘱效力等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深化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加强民法典宣传解读,弘扬法治精神。

丈夫手机存在与另一名女子不雅照 法院: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发布会上,聚焦民法典新规,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发布了八件家事典型案例,通过鲜活真实的案例介绍,进一步引导家庭成员正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婚姻家庭和谐。

李某与张某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认为李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提交李某微信收藏夹中与一名女性的不雅照片及较亲密的日常合影。关于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一节,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照片,因李某未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张某予以照顾,张某分得60%,李某分得40%。

法官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体现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民法典》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母亲起诉离婚称女儿遭继父性侵 法院:有悖人伦再赔10万  

王某与刘某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生育一女。刘某因对继女实施强奸、强制猥亵,被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刘某系过错方,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刘某支付过错赔偿金100000元。法院认为,刘某对继女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于造成双方离婚具有重大过错,分割财产时对于无过错方王某应予以照顾并支持王某主张过错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与离婚过错赔偿可以同时适用。《民法典》既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也规定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体现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应的两个法条可以同时适用。该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女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不仅触犯刑法,对妇女儿童造成严重伤害,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同时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和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无过错方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婚后一切家务由妻子料理 法院:离婚时妻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安某与马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女。马某称安某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马某不得已自分居后离职独自照顾幼儿,多年无法工作,个人工作能力贬值,要求安某给付其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案中,双方分居时,婚生女不满一周岁,后随马某共同生活。近五年时间里,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主要由马某完成。马某因照顾幼儿主动离职,加重了单独抚育子女的生活负担。法院对马某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综合考量马某独自抚育婚生子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定安某给付马某一定数额的离婚经济补偿。

法官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和处理。《民法典》关照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弱势地位从而在法律层面予以矫正。离婚经济补偿以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为必要条件,目的是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从而更充分地体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实现两性的实质平等。具体补偿的数额,可以结合单独抚养子女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及经济状况、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据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单国钧表示,民法典时代下,家事审判聚焦的是家庭建设,强调的是人文关怀,运用的是司法对家庭的修复功能,通过妥善化解家事矛盾,实现对家庭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北京一中院将以民法典立法原则和法条精神为依托,在法律适用中突出民法典的价值引领,将法律倡导的价值注入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单国钧表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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