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的吴女士放心地把自己的钱交给在银行工作的老同学存进银行,结果上百万元资金最后不翼而飞,只落下两个“空存折”。老同学祁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吴女士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此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女士经济损失125万余元,银行不满提出上诉。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兰州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对吴女士的存款负有支付义务,判决银行向吴女士支付存款115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审二审判决的金额只相差10万元,但一审法院认为,吴女士并未办理空存折上所记载的存款业务,判决银行赔偿是因为其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义务,并非是基于其与吴女士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而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说法,认定银行作为存款机构向吴女士出具存折的行为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多年来通过老同学存款上百万 最终换回两个“空存折”
祁某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祁某在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上班期间,客户吴女士通过转账和现存的方式向祁某在合行的账户陆续存入1250920.31元,为其在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被告人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吴女士出具空存折,将以上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给他人。案发后,祁某向吴女士退还了10万元。
为什么吴女士这么信任祁某,坚持多年通过祁某存钱?祁某又是通过什么手段骗过了吴女士?这些钱最后都去了哪里?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判决书的证人证言里找到了答案。
祁某原来是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榆合行”)职员,她与吴女士是初中同学。按照祁某的说法,2014年4月份前后,吴女士说自己有一笔钱让她帮助理财,她当时在合行有股金,股金的年分红是本金的10%,就将自己的账号给了吴女士,吴女士从2014年到2017年一直陆陆续续给祁某的账户打钱。
根据吴女士的自述,从2014年开始,她开始在祁某处办理存款理财业务,她和亲属陆陆续续将钱转给祁某,让其存款或购买榆合行的股金。期间还曾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都交给祁某办理存款。
吴女士在祁某这里存的本金慢慢积累到100多万,她以为这些钱可以稳稳地赚取利息,殊不知祁某早就将这些钱用到别处。
2018年4月,无法承受高利息的祁某和吴女士商议将这些钱存成定期,不做投资了。于是,吴女士和祁某对之前几年双方的存款及理财业务做了盘点,总计为180万余元元。
吴女士称,这些钱包括2014年到2018年之间她付给祁某的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和股金分红。对完账后,祁某交给吴女士两个存折,合计180万余元。
2019年6月,吴女士和祁某沟通续存的事,祁某说不用吴女士去银行她自己就可直接办好。第二天,祁某果真将存折拿了过来,吴女士发现之前存折上的数字都是电脑打印的,这一次变成手写了。
过来两天,吴女士对这个手写的存折放心不下,便亲自去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大青山市场一分理处查账,结果柜员告知这些钱早在2018年都被人支取了。她赶紧打电话联系祁某,祁某这才承认那些存款确实被自己挪用了,后来只向吴女士退还10万元。
这些钱都被祁某花在哪里了呢?祁某在法庭上供述称,吴女士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给她打的款,她都自己用掉了,其中部分钱被当做个人开销、借款、投资等用途。“两个存折上面没有钱,我利用自己的权限空打的折子。”祁某说。
祁某是如何将老同学的存款转出的呢?祁某的同事林某提供的证言显示,如果客户将钱与身份证原价交给银行柜员,可以帮助客户存款;如果柜员拿着银行卡或存折原件以及客户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给客户取款,但需要知道客户预留的密码,还需要其他柜员授权。林某承认“因为我审核不严,导致祁某在2018年4月15日,4月27日通过我的授权将客户1814425元支取。”
经审理,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决祁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祁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 判决银行向储户赔偿损失
祁某的刑事判决并没有判令其向吴女士进行赔偿,只要求其将违法所得发还银行。后来,吴女士将榆合行告上了法院,要求榆合行支付存款l80万余元及利息近20万元,合计200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对储蓄交易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的义务,应保证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吴女士基于对祁某作为榆合行工作人员的信赖向祁某交付资金,意在通过祁某将钱存入榆合行,祁某也为吴女士出具了存折,吴女士有理由相信其资金实际上已经进入榆合行。吴女士将资金汇入祁某账户,只是在资金流入途径上利用了祁某的账户,榆合行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对其工作人员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给吴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榆合行辩称其不承担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不过,一审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吴女士的诉求。因为祁某的刑事判决认定吴女士向祁某的账户存入125万余元,并认定这笔钱为榆合行资金,判决祁某发还该行,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榆合行应当向吴女士赔偿经济损失125万余元。对于祁某退还给吴女士的l0万元,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
二审判决认为银行出具存折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对储户存款负有支付义务
一审判决后,榆合行表示不满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驳回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榆合行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榆合行赔偿吴女士115万余元,也就是扣除了祁某已经归还的那10万元钱。
虽然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金额相差不多,但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在吴女士与银行的关系认定上,两次判决有本质不同。
一审判决认为,祁某交给吴女士的两份存折系其利用职务便利空打的存折,吴女士并未办理存折上所记载的存款业务,两本存折上所记载的180万余元并非吴女士在榆合行的存款。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上所记载的转账支取、现金支取等业务也是祁某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操作的结果,故吴女士要求榆合行支付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称,本案中银行向吴女士赔偿经济损失“是因为其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义务,并非是基于其与吴桂香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因此吴女士要求榆合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而二审判决指出“榆合行作为专业的金融单位,主要提供人民银行准许的存、取款及相关转账等金融类业务。储蓄存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一般表现为存折、存单或者其他储蓄存款凭证。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双方构成存储合同关系,存款人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所享有的权利属于一种债权。本案中,吴**于2018年4月14日、26日分两次办理存款存折,榆合行作为存款机构向吴**出具存折的行为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榆合行对吴**的存款负有支付义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