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高速发展,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有力助推器。但当前相关市场规制、法律法规并未跟上经济活动形式快速演变的步伐,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出现了大量的市场乱象,偷税漏税案件频发,阻碍了相关新业态的公平健康发展。全国两会期间,民进中央提出,要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给网络直播设立“税收编码”,直播间须挂证经营,并严格控制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核定征收,严控地方财政返还网络直播营销税款等。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出于税务规划需要,网络直播个人通常办理名义上用于对外签约的工商实体,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工作室”,网络直播个人与其所登记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尚无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从而给其转换税目带来空间。此外,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或建设网络直播营销村等目的,在注册开票、核定征收、日常管理等方面为网络直播设立工作室给予便利,并对网络直播在注册地缴纳的税款地方留成给予返还。部分中介机构借此提供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服务,为灰色避税行为推波助澜。
提案建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网络直播”细分行业,税务部门赋予其专门的“税收编码”,明确对应的经营项目。市场监督部门在登记相应的市场主体时,应当要求其申报实际经营项目并在营业执照中予以载明,在从事直播的直播间必须挂证经营。网络主播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严格落实由支付方按劳务报酬扣缴申报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不应由代开票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依托金税系统和发票系统的大数据信息,通过对工作室投资人姓名、注册地址、开票金额、受票方单位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网络主播通过开办多家工作室规避查账征收的行为进行整治。
此外,还要严格控制地方财政返还,对于为网络主播提供虚拟注册场所协助办理核定征收,进而对地方财政留成的税款进行高比例返还的地区,应由审计部门和各地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常态化核查,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制度,营造公平营商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鑫
编辑/马晓晴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