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 宋朝女性的社会地位如何?看她的财产权
我们都爱宋朝 2022-03-02 08:00

在我老家一带,直到近现代,若按民间习俗,女儿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因为人们认为,女儿终究是要嫁出去的。我不知道这一习俗形成于何时,但可以肯定,不是形成于宋代,因为宋代的女性是拥有财产继承权的。

我先说一个小故事:南宋时,巴陵县——就是今天的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姓石,人叫“阿石”。这是宋朝人称呼女性的习惯,比如一个姓吴的女子,人们一般会叫她“阿吴”。阿石已有婚配,但尚未成亲,未婚夫叫廖万英。阿石父母双亡,也没给她留下什么遗产。她的叔叔石居易——跟唐朝大诗人白居易同名,可怜这个侄女,便送了她一块田产。阿石委托她的亲哥哥石辉将这块田产卖出去,换成现金,用来添置结婚的嫁妆。但石辉这个人,是一个无赖,之前因为吃喝玩乐,欠下一屁股债,居然将卖地所得的400贯钱据为己有,用来还债。400贯钱折算成人民币的话,大概有二十万元。也就是说,哥哥吞占了妹妹的嫁妆,数额还不小。

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听到消息,很生气,跑上门来,向大舅子石辉索取400贯钱。石辉不给,廖万英将他告上了法庭。那么法官会怎么判决这起财产纠纷案呢?

法官先将石辉臭骂了一顿:你作为兄长,父母不在,长兄为父,妹妹要出嫁,你本来有责任给妹妹准备嫁妆,但你非但没掏一毛钱,还将叔叔助嫁的田产霸占了,你丢不丢人?

然后,法官又将廖万英骂了一通:你男子汉大丈夫,却盯着未婚妻那点嫁妆,羞不羞啊?现在闹上法庭,就算你得到了嫁妆,但亲戚之间的感情已难以修补,岂不是得不偿失?请反省你的做法,是否恰当。

虽然法官对诉讼双方都作了道义上的谴责,但案子应该怎么判,还得按法律来。根据宋朝的法律,法官认为,廖万英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辉必须将田地赎回来,还给妹妹与妹夫。

这个财产纠纷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宋代的女性是有财产权的。一般来说,未婚的女孩子,她的财产权是以嫁妆的形式出现的。未嫁女获得一份嫁妆,作为她从娘家继承的财产,是宋朝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我们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妆,因为宋朝流行厚嫁之风,女孩子的嫁妆非常丰厚,不仅仅是一些金银首饰,而是几亩、十几亩甚至几十亩的田产,或者是一套、几套的房产。

南宋时,法律又对女儿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作出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什么意思呢?就是兄弟姐妹分家的时候,姐妹分到的财产,是她们兄弟的一半。以现在的眼光看,这当然是男女不平等,但放在中国历史上,这真的是难能可贵。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还是之后的朝代,法律都没有赋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财产继承权。

“女合得男之半”,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况下能继承到的财产份额。还有一种情况,一户人家只生了女儿,没有生男丁,按宋朝人的说法,这叫“户绝”,因为按古人的观念,只有男丁才可以传承香火,没有男丁,意味着香火要断绝。宋朝法律规定,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是可以继承到父母的全部遗产的。

这里的女儿,是指未出嫁的女儿。如果这户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儿,又有已出嫁的女儿,那遗产怎么分割?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儿继承三分之三,已出嫁女继承三分之一。这个规定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出嫁女之前已经继承到了一笔嫁妆。

前面我们说过,女孩子继承到的财产,通常都是以“嫁妆”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时,她可以带到夫家,归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是不可以占用这笔财产的,所以在前面的故事中,廖万英起诉他的大舅子,才获得胜诉。

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妇带来的嫁妆,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古代都是大家庭,户主一般都生育几个儿女,财产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将来户主过世,兄弟姐妹才分家。而媳妇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属于小夫妻的私财,不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家的时候,这个私财是不用拿出来分的。

因为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有一些小伙子贪便宜,用大家庭的共同财产买房买地,然而在产权证上写明是妻子的嫁妆,这样,分家的时候,这些财产就不用拿出来分,落入自己的口袋。当时有一些大家族的家长,苦口婆心告诫子女:不要这么做,这么做虽然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日后会吃大亏。为什么会吃大亏?我们下面会说到。

既然妻子的嫁妆归小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是不是有支配权?不一定。因为嫁妆的支配权通常还是牢牢掌握在妻子手里。也就是说,怎么保管、处分自己的嫁妆,妻子说了算。如果丈夫动用妻子的嫁妆,会被别人瞧不起,别人会指指点点说:这个男人真没出息,连老婆的嫁妆也要挪用。

当然,妻子很多时候也会将自己的嫁妆拿出来,交给丈夫使用。当一个妻子这么做的时候,通常会被当成好人好事称赞一番,写入人物事迹中。这也说明,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妆,是本分,拿出来了,是美德。

由于嫁妆实际上是归妻子本人支配的,将来万一小俩口离婚,妻子可以带着她的个人财产回娘家,或者改嫁。所以,宋朝有些大家族的家长,才会告诫子女:不要将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偷偷改成你妻子嫁妆的名义,这么做虽然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日后你妻子要是改嫁了,这些财产就会被她带走啦。

宋朝两个家庭结成亲家,在新郎新娘成亲之前,双方要交换婚帖。其中女方的婚帖会写明:出嫁的是我们家哪个小娘子,排行第几,芳名叫什么,生辰八字又是什么,还有很重要的一栏,是列出陪嫁的嫁妆,金银珠宝多少,田产多少,房产多少,写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为什么要列明陪嫁的嫁妆?是炫富吗?不是。这是婚前财产证明啊。将来万一小夫妻离了婚,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妻子改嫁,这婚帖上的嫁妆,妻子是可以带走的啊。婚帖就是财产证明书。

但宋朝之后,明清时期的法律已很少提到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按民间习惯,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办嫁妆的名义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一部分财产。请注意,这是民间习惯,而不是法律规定。未经法律确立的权利,毕竟是不稳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这样的习惯,有些地方则没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带着嫁妆进了夫家,这个财产也将归夫家所有,以后离婚回娘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带走的。

明清法律明确承认的女性财产权只有一种情况:在没有儿子继承香火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如果父亲没有生儿子就去世了,族人有义务给他挑选一个继子继嗣,财产也由继子继承,还是没有女儿的份。跟宋代相比,明清女性的财产权可以说出现了倒退。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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