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超量消费品入关仅需补缴税款?法官:还可能被判刑!
新华社 2021-12-19 19:44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当前,在法院审理的大量走私案件中,被告人表示知晓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关需要缴纳税款,但认为被抓获后仅需要补缴税款,对于自己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却没有清晰的认识。近日,浦某、师某就因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判入狱。

2021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浦某、师某从境外某地乘坐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浦某手腕处戴有1块HUBLOT(宇舶)手表、裤子口袋内装有4块ROLEX(劳力士)手表,被告人师某手提袋内装有6张手表保修卡。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涉嫌走私的物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50470.59元。被告人浦某、师某于当日被查获归案。涉案物品已起获。被告人浦某、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确认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向法庭提交了缴纳罚金的收据。被告人浦某、师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罪均不持异议。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浦某、师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携带物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浦某出资购买手表,并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师某协助浦某进行走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浦某、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北京四中院对二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浦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师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法官表示,结合本案案情提醒大家,境外购买的手表、奢侈品等贵重物品在价格昂贵的同时,关税税率普遍较高,应在携带入境时予以重点关注。所以,帮助亲友代购也好,帮忙捎带物品也好,一定要关注物品价值与免税额度,切勿抱侥幸心理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查验。(记者吴文诩)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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