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四川江油市的罗女士因和男友黄某断绝关系,罗女士遭其报复。黄某持刀上门将罗女士8岁的儿子杀害,她自己也被砍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目前,黄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正在死刑复核中,但面对数十万元的民事赔偿,黄某无法履行。为缓解罗女士一家的困境,绵阳市中级法院近日顶格拨付了20余万司法救助金。而且为了免除行动不便的罗女士及其父母的奔波,法官特意驱车到了罗女士家中将救助金交到了其手中。
这显然是一起比较残忍的恶性刑事案件,穷凶极恶的凶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被害人来说,凶手受到严惩固然实现了正义,抚慰了其受到的伤害,但是生活陷入困顿,长时间遭遇病痛折磨却远非凶手伏法所能弥补。对此,当地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顶格拨付救助款的做法,凸显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文明与进步,并让弱势群体切实感受到温暖与体恤。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司法机关以打击违法犯罪,惩戒“坏人”为主要职责。但实际上,惩戒“坏人”只是司法机关法定职责的部分内容,其也有温暖的一面,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就是典型的体现。要知道,打击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恢复受到违法犯罪损害的社会秩序和人身财产权益,抚慰受到侵害的被害人。
因而,向因遭遇犯罪侵害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应有之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予以司法救助。其中,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即符合救助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报道可知,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并无过错,却遭遇了8岁儿子被杀害,自己被砍伤的悲惨后果。且被害人遭遇侵害后生活无法自理,缺少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顿和绝望之中,加害人又无力赔偿。因此,于情于理于法,被害人都有获得救助和帮助的权利。特别是,在失去幼子和自身遭遇严重侵犯的多重打击之下,被害人身体遭遇的摧残,心灵受到的伤害程度可想而知。
对此,当地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根据案情及时为被害人提供顶格20万元司法救助的做法,无疑是在其最困难,最绝望的时候“雪中送炭”,解决了其燃眉之急。这既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暖与人文关怀。
如今的司法机关是充满文明理念的现代法治机关。打击犯罪是维护公平正义,为因遭遇侵害而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是保护其合法权益。尤其对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而言,得到司法救助的实际意义不比惩戒犯罪的意义小。如果仅有打击犯罪而缺少了救助被害人这一环节,就是有缺憾的正义。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仅忙于打击犯罪而忽略了被害人的困难和诉求。
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各地司法机关均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而且,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已成常态化趋势,一些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得到了来自司法机关的救助,重新燃起了对未来的希望和对社会的信任。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制度温暖的司法救助,显然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也是提升司法机关形象和权威,提升公众社会安全感和对司法机关信任感的有益举措。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