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取消药店“350米间距”门槛是尊重市场的体现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9-02 16:44

9月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高远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从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手中拿到了公司一家新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据悉,该药店成为北京市取消药品零售企业之间350米距离限制后,海淀区开办的首家药品零售企业。(9月2日《工人日报》)

开办零售药店设立“间距限制”并非北京的“自选动作”,而是全国层面的“一致举动”。在过去,为防止药店扎堆经营,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在内的多地曾对药店的选址间距提出要求,从50米-350米不等。当初之所以要设置间距限制,其意在于“为防止药店扎堆经营,均衡医药资源”,按照相关方面的设想,如果一个地段设立的药店太过集中,就无法有效分配资源要素,也无法满足就近购买的要求,如此整个区域内药店的开办,就不会受人流量、繁荣度和交通便利性等因素的影响,也可以避免同质化竞争。

事实证明,间距限制的准入门槛,看似便民实则上形成了行政保护,并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反倒带来了行业性排斥。部分药店开办时间早,占据了有利的地理条件,致使其他更有实力的大型药品零售企业想进入,由于受间距限制而无法开办,形成了事实上的“地段性垄断”,并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因而无论在“质量、服务、价格”上都缺乏比较优势,也没有优胜劣汰的危机感,经营方式和理念不进反退。

与此同时,间距的限制也带来了事实上的“审批寻租”,严格量化的距离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弹性,尺子的丈量也往往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并带来很多矛盾与纠纷,形成潜在的社会性隐患。在实施放管服的大背景下,设限这种保护落后的做法明显不合时宜,取消距离限制的社会呼声越来越强烈,并具有日益广泛的社会共识。

据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合理布局的标准是什么并无明确的规定,各地设立的距离限制多属“自由裁量”的结果,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原则,取消距离限制也算得上“拔乱反正”之举。

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形态才会形成优胜劣汰的效应,在给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宣布优化药店开设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更早的2010年,合肥市就取消了延用了多年的间距限制禁令,实现了全面的市场放开和充分的行业竞争,收到了很明显的效果,也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亮点。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的纵深推进,诸如“距离限制”之类的不合理条件,早就应全面取消了。

取消药店“350米间距”门槛是深化改革的必然举措,也是尊重市场尊重规律的必要体现,具有极为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样本价值。优化营商环境,就要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和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作用,让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的主人”,如此才能收到“一子落,满盘活”的成效。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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