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民商事司法主要通过“立案、审判、执行”3个环节运行。然而,在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该机制难以适应要求。在此背景下,民商事司法机制引入第4个环节——破产。其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救活企业。
该案件中,成立于2006年的武汉某建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多方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因债务危机停产,在册职工已自行离散,债务人资产的评估价为2200万元。但是,上述资产如经司法拍卖,所得收益预计难以清偿债务人的债权。
“破产清算期间,意向购买人因税费过高,均不愿参与竞拍,案件处理一度陷入僵局。”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相关承办法官说,为提高债权的清偿率,法院依法指导破产管理人开展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工作,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随后,有投资人愿意出资3600万元参与重整,经过协商,投资人最终又追加了100万元投资款,提高了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帮助企业迎来转机,既解决了债权清偿率不足问题,又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目前,相关投资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偿债资金也在陆续分配至债权人,该公司逐步恢复正常经营。(记者田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