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架床,致女子被砸!法院这样判
南方都市报
2021-07-17 15:00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某系深圳市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2020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某工业区6楼进行清理工作时,准备将一个铁架搬至一楼,但因其年老体弱,便想偷懒将铁架从三楼扔下。
于是,徐某某在三楼楼梯口向下观察了一下后,便径直将铁架从三楼扔了下去,砸中恰在一楼经过的被害人付某某的头部,现场人员立即报警。
被告人徐某某随后将付某某送至福永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将等候的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共计赔偿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故意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2021年4月6日,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推进,城市高楼林立,城市变高变大的同时,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犯罪!
拒绝高空抛物,人人有责!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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