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卢某购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自用,之后他将车停放在小区楼道内,但电动自行车突然发生自燃并引燃了周围停放的电动车引发火灾,造成3名居民死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5月1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宣判后,卢某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卢某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准许卢某撤回上诉。
改装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火灾 致3人死亡
2020年8月8日5时14分,南京市鼓楼区一小区一楼楼道内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5时38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火灾造成3人死亡。该建筑为6层砖混结构,起火部位为该楼一楼楼道。电动车失火后引燃楼道内裸露电线等杂物,在楼内产生大量烟雾。主要烧毁8辆电动自行车、2辆自行车及一至四楼楼道内杂物等。
法院查明,2019年7月,卢某以130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辆自用。卢某明知为增大续航里程及提高行驶速度,该车改装了电池组结构及控制电路等,原电动车的电瓶仓只能放下一块电瓶,经过改装后的电瓶仓里放了两块非“小某”牌原厂电池。2020年8月8日凌晨1时许,卢某使用该电动车后,将车停放在南京市,该车自燃,并引燃周围停放的电动车造成火灾。火灾致使居住在三楼的3名居民死亡,经鉴定,三人均为生前烧死。
经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勘验,现场8辆过火电动自行车和2辆自行车的位置,根据住户指认和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回忆进行复原,其中卢某停放电动车前轮轮胎部分烧损缺失,尚有部分残留,后轮仅表面过火,车尾后备箱南侧烧损损失,北侧残留,电池位于踏板处,为圆柱状锂电池,电池仓整体为金属外壳,内部有两个电池包,其中前侧电池包整体较为完好,后侧电池包金属盖过火严重,且已与电池包分离。经鉴定,火源系卢某停放的电动车踏板处,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踏板处的电池仓被改造后失去密闭、固定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后向外飞溅引燃周围的电动车。
庭审认罪 相关证人称电动车不允许私自改装
庭审中,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卢某购买、使用的确实是一辆经过改装的电动车,但其在购买、使用时并不能预见这辆车会引发火灾,卢某在案发当天凌晨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外空地上并不违反规定,电动车当时也并非工作状态,引发火灾并造成三人死亡是卢某无法预见的,且本案三被害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火在楼道内只要不出家门就不会有伤亡,三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一种意外。
相关证人的证言显示,案涉电动车系刘某从电动车店内购买,电动车是不允许私自改装核心部位也不允许更换第三方配件的。刘某找的他人改造电池仓,本来电池仓只能装一块电池,改造后可以装两块电池,刘某还改装了控制器等。刘某后将改装后的电动车卖给了卢某。
犯失火罪 获刑3年半
法院认为,卢某因购买、使用经非法改装的电动车,且不当停放,过失引发火灾,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卢某以明显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了该电动车,对电动车的改装情况是明知的,案发当日凌晨,卢某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楼道口,电动车的电池仓原处于密闭状态,为增加续航里程,原电池仓被拆开改造,并放置了两块非原厂电池,电池仓也因此失去了密闭、固定的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时,喷出的火花向外飞溅引燃了易燃物,从而引发了火灾,卢某在购买私自改装的电动车时,对私自改装电动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故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应构成失火罪。楼道失火后,被害人本能地向外逃生,后不幸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意外事件。
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严肃法纪,惩罚犯罪,法院以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卢某不服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卢某又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最终准许卢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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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