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仕等五人案值两亿余元的钻石走私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其余4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10年不等,分处罚金6万元~8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股共谋从境外走私钻石入境销售牟利。陈某仕、陈某相负责联系购买和销售钻石事宜,邹某达主要负责销售,黄某雯受雇,帮助制作采购单、取货单等单证并与水客团伙对接走私事宜,黄某丹受雇,负责向境外钻石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及水客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及带货费用,并制作成本销售账。水货团伙凭借取货单前往香港代理商处提货后,将钻石从深圳口岸走私入境并通过快递邮寄至温州。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仕等人共计走私入境并销售钻石9486颗,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3700余万元。
2020年9月1日,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黄某雯在温州被抓获,并在其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经营地点查获钻石及证书111套、钻石成品4枚、电脑硬盘六个、手机及银行卡若干。 在本案提起公诉前,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黄某雯、黄某丹分别和人民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的具结,并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境外购买钻石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钻石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黄某雯明知是走私,仍帮助提供制作单据及与他人对接走私事宜等,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黄某丹明知他人走私,仍帮助支付货款及带货费用、制作成本销售账,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陈某仕、陈某相经事先预谋,又负责联系购买和销售走私钻石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大,均系主犯。邹某达、黄某雯、黄某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文/葛熔金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