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近日,广东珠海香洲区一名12岁女童丽丽(化名)在蹦床时左眼意外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为此,丽丽的监护人将经营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而经营方认为现场已经尽到责任,丽丽应“自甘风险”。1月19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该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经营方承担20%赔偿责任。同时,为了让各方对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认知更清晰,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据悉,这是广东法院民法典实施后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书。
12岁女童蹦床做出危险动作 致十级伤残
据了解,2019年8月14日,12岁女孩丽丽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香洲区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在活动过程中,丽丽在蹦床原地连续用力蹦跳5次后腾空前空翻失败,背部接触蹦床后反弹,左膝盖撞击左眼受伤。
经住院治疗后鉴定,丽丽左眼视物出现重影且上转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丽丽监护人将经营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监护人要求公园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 经营方:丽丽“自甘风险”
丽丽的家人认为,事发当日,公园经营方要求1.4米以下儿童必须家长陪同入园,而监护人基于丽丽身高1.6米,并未进入活动区域陪同。在活动前他们虽然签署了入园安全须知,但公园在未询问丽丽是否第一次来游玩的情况下,未安排她进行必要的热身运动,也未安排技术指导人员对她进行基本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导致丽丽在蹦跳过程中失去平衡摔伤致残。整个事件过程中,经营方始终没有安排技术人员在旁管理或巡视,也未对未成年人做出危险系数较高的动作及时制止。据此,丽丽家人要求经营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被告经营方则认为,丽丽监护人在办理会员卡时已经签署了入园安全须知,并确保了活动设施的质量安全。同时,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经营蹦床乐园的经营者,在活动场地和周围均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孩子配备了防滑袜,防止消费者滑倒摔伤,且在显著位置张贴了安全须知、在电视屏幕上反复播放安全告知风险视频,提醒消费者“禁止做高难度动作、否则后果自负”等安全警示。被告认为,丽丽受伤是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应“自甘风险”,被告经营方不应该承担丽丽受伤的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处经营方承担20%责任 发出民法典实施后广东法院首份司法建议书
经调查,法院审理认为,经营方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从视频监控画面来看,丽丽在受伤前半分钟时,隔壁蹦床位置有两名年岁相仿人员在做前空翻动作,其中一人还穿着学生校服,但监控画面里并没有看到有工作人员巡视,也没有人上前制止。
法院表示,丽丽作为仅12岁的孩子,在从众心理促使下,极易作出模仿他人动作的不当行为,而被告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安全风险性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除了应做好安全守则明确告知参与人员注意防范风险意外,还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蹦床区域巡逻监管,负责落实安全须知内容中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应对事件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
为此,香洲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同时,向珠海市市场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安全教育、警示和管理工作力度,引导各方特别是经营者在“自甘风险”规则时,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建议书提到,商家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规范和活动安全提示,减少参与者因不熟悉相关文体活动固有风险而受伤的可能,切忌因为“自甘风险”规则而放松安全管理;要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和指导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活动安全提示的不当行为,减少相关行为的不良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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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郭豪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