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楼层出现高空坠物砸伤人怎么办?不能证明自己清白的居民和物业都要给予补偿。7月17日,北京丰台法院结合实际案例,解释民法典规定的新变化。
被小区高空坠落半块砖砸成十级伤残
男子将整栋楼84户居民告上法庭
王某路过某小区被高空坠落的半块红砖击中头部导致其受伤严重并当场昏迷。后有人报警并拨打120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派出所出警但未查清实际侵权人。王某将抛出砖块的所在楼层84个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该案中,部分住户通过积极举证意在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据此抗辩免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84个住户的房屋装修入住情况不尽相同,抛掷物或为房屋建设施工时工地遗留或为业主装修房屋时产生,故无论业主房屋在事发时是否装修,都不能排除该物品可能位于其房屋内,各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其房屋内没有其他人。因此,除因房屋地理位置不可能抛掷物品致王某损害的3号房屋被告及监控视频拍摄到的1、2楼住户不可能抛掷物品致王某损害的住户外,其他54个住户均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王某因砸伤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补偿。
法官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因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因高空坠物、抛物引发的民事案件,具有难以查找直接侵权人、影响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民法典出台前,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致人损害如何处理?
北京丰台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的郭婧芳法官介绍,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87条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能查明直接侵权人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如住宅楼、办公楼往往层数较多且存在多个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建筑物上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难以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见,高空抛物难以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此案中,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推定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坠落物可能是由54名住户中落下从而承担补偿责任。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中的受害者往往因为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即使判决住户承担补偿责任后,也因为执行难而导致受害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致人损害行为的新规定
据丰台法院介绍,《民法典》保留《侵权责任法》第85条关于“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所调整,具体见于《民法典》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同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通讯员 郭婧芳 刘泽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