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宣判。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吉军2019年3月18日用刀将同村邻里熊义某砍死在床上,随后骑摩托车外逃。2019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被告人严吉军实施行为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吉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110.50元。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吉军出生于1989年,与被害人熊义某系同村邻里。2019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严吉军踢开熊义某的卧室门,用刀将熊义某砍死在其床上。随后,被告人严吉军骑摩托车外逃,2019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严吉军在广西灌阳县文市镇被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30日经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吉军实施行为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另查明,被告人严吉军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于2007年5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严吉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道县精神病专科医院入院单,证实被告人严吉军于2017年9月11日入住,10月9日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吉军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吉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故意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严吉军于2007年5月2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严吉军实施危害行为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吉军已赔偿被害人熊义某亲属2万元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吉军的指定辩护人刘恩洪提出“被告人案发时系限定行为能力人,在庭审过程中尽可能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支付了被害人丧葬费2万元,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2019年12月30日,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严吉军及其法定代理人严某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1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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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香梅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