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下午,浙江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案件,两被告人因违反检疫程序跨省调运生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
据富阳法院官方微信12月20日通报,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非洲猪瘟影响,明确规定不能跨省转运、且没有检疫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从江苏、安徽等地,先后多次调运生猪到富阳区某屠宰场,并通过更换耳标的方式违规宰杀并销售获利,涉案货值约1400余万元。2019年6月1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陆某某调运至某屠宰场没有耳标和检疫证的生猪40头,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非洲猪瘟影响明确规定不能跨省转运、且没有检疫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养殖在江苏昆山的300余头生猪调运至富阳区某农场,通过更换耳标的方式销售获利,总计涉案货值120余万元,并以2400元的价格贩卖生猪耳标60个左右给被告人陆某某。2019年5月15日,杭州市富阳区畜牧局在某农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挂着江苏耳标的生猪103头,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在非洲猪瘟期间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跨省调运生猪,有引起重大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经过开庭审理,对两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
法官提醒,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确定的罪名,惩治的是违反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被告人为一己私利,不顾非洲猪瘟的疫情风险,从江苏、安徽两省的疫区附近,跨省转运生猪、私屠滥宰、违规销售,虽未引发疫情,但已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亦有在本区触发非洲猪瘟的风险,应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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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倪家宁
校对/项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