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邕宁区法院依法对李作和等77人涉黑系列案及涉黑“保护伞”案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7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不等的刑罚。这是继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南宁市中院组织辖区基层法院第4次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廖章宝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廖章宝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平(另案处理)请托,为李平等人在西乡塘区苏卢村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三次收取李平给予的“管理费”人民币合计9万元。此外,廖章宝在多次收取李平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合计3万多元后,对明秀派出所抓获的涉嫌卖淫的多名女子予以释放。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廖章宝明知李平等人在明秀派出所管辖范围的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苏卢村长期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多次收取李平给予的好处后,故意放松打击,纵容以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在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苏卢村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廖章宝在调解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大塘九队集体用地祥和盛城房地产项目纠纷中,帮助广西巨顺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巨顺公司赵大军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被告人廖章宝在归案后提起公诉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138万元。
邕宁区法院一审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廖章宝有期徒刑七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被告人廖章宝违法所得人民币13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作和等75人涉黑案
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李作和、李平以宗亲、同乡为纽带和基础,先后网罗了博白、陆川籍的被告人李何胜、李志勇、李豪浜等30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组织规模逐渐扩大,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招募至伞下,每日发放50至100元的酬劳,协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扩充势力。2017年底,李作和、李志勇、李豪浜等人因收取保护费问题与林某某、秦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为首的团伙进行械斗,进一步巩固势力。为控制、垄断苏卢村的非法行业,2017年底,被告人李作和、李平召集李志强等多名组织成员开会,决定对苏卢村的赌博机进行统一管理,并雇请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统一记账、收款,违法所得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2018年2月开始,李平、李作和召集各巷组织卖淫活动的李何猛等成员,规定苏卢村一巷、二巷、三巷中,每条巷只能开两家按摩店,每家店每月向李平上交6000元用于向公安人员寻求保护、逃避处罚。随着势力的扩张,伴随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李作和、李平为首,以李何胜、李志强、刘振刚、李志勇、刘达荣为骨干成员,以蓝贤松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唐崖等18人为一般参加者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李作和、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至案发时,共聚敛了800多万元人民币,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购买钢管、砍刀等犯罪工具、支付成员酬劳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寻求非法保护等。
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典型的暴力性、持续性,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犯罪组织通过行贿廖章宝等国家工作人员,让其充当保护伞,多次包庇、纵容,对苏卢村一带的组织卖淫、赌博机摆放、房屋出租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作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志强等7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至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人民币17万元不等的刑罚。
此外,当天还对未成年被告人李某、蓝某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