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天津“10.28”重大火灾调查报告,2018 年10月28日17时25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经调查认定,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10·28” 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目前,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李鹏、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陈旭光等10名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另有7 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视频监控系统电路故障引发火灾 前期处置不利蔓延扩大
2018年10月28日,天津滨海新区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当日17 时 29 分,位于门卫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柜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 5#库 1 区编号为 015003的感烟探测器报警。当值保安于广有和杜海军听到报警后未做任何处置,调度室的工作人员张涛听到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柜持续报警,便跑到门卫室让于广有去报警区域查看。17 时 49 分,于广有进入仓库查看后,电话通知杜海军 5 号仓库起火,张涛立即拨打 119 电话报警。17 时 53 分,张涛等人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进行扑救,但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于 17 时 50 分接警后,先后调派总队和 10 个支队全勤指挥部、26 个消防中队、战勤保障大队以及 2个企业专职消防支队、1 个企业专职消防中队,62 辆消防车、6辆战勤保障车辆,383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参与灭火战斗。火灾于2018 年 10 月 29 日 3 时 17 分被扑灭。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的调查报告显示,火灾直接原因系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 5 号仓库 501 仓间西墙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上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后,当值保安听到感烟探测器报警后,未做任何处置。火灾蔓延扩大原因系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润滑油燃烧后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风力大,燃烧猛烈。
该火灾系责任事故10名责任人被批捕、7名责任人被取保候审
调查报告称,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有关单位、属地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中朗公司作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产权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君安公司作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精英保安公司派遣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的人员未取得保安员证,不了解保安员应具备的消防安全基础知识,未履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职责;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作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滨海新区政府派出机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对辖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备案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10·28” 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目前,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李鹏、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陈旭光等10名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另有7 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此外,另有15名责任人员被给予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
事故单位被罚420万元 主要责任人不得任职本行业公司主要负责人
至于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久凌天津公司存在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3 项的规定,调查方建议,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久凌天津公司处以 42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鹏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朗公司未对久凌天津公司租赁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建议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0 条第 2 款的有关规定,责令中朗公司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人民币罚款。
君安公司存在发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将消防设施始终设置在手动状态,未将情况如实记录等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情形,建议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 129 号令)第 50 条第 1 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君安公司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人民币罚款。
精英保安公司存在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到位等违法情形,建议市公安局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 43 条第 5 项的有关规定,对精英保安公司处 1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外,责成中塘镇政府向滨海新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滨海新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涛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