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三个月内数次到多家超市,将冷藏的临期商品藏匿至常温货架深处,过保质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商品结账,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为由向商家索赔,并拨打12315投诉电话施压,6次共获赔2000元。据上海高院7月9日消息,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4年5月至7月,铁某陆续到多家超市内,将临期的果汁、牛奶等商品从冰柜取出,藏匿至零食、母婴等常温货架深处,待商品过保质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并结账。结账后铁某持购物小票到超市服务台,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为由向商家索赔,并拨打12315投诉电话施压。
三个月内,铁某共实施敲诈勒索6次,索赔5700元,实际得款2000元。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铁某投诉单时,发现铁某存在捏造事实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遂将线索移交给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4年11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违法所得,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铁某的行为实际上并非基于真实的商品买卖,而是虚构了商家出售瑕疵产品的事实,人为制造商品过期的问题,再借投诉举报等手段来胁迫商家给付财物,本质上是一种打着维权幌子实施的“造假”“假打”行为。因此,铁某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权利基础,对于索取的财物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铁某在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权利基础下,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向超市施压,使得超市因惧怕商誉受损或受到处罚而被迫妥协交付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胡克青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