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该院副院长周凤兴介绍,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密云法院共审理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其他涉妇女权益案件6477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3815件,劳动争议类案件775件,其他涉妇女权益类案件1887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比例最大,为59%,劳动争议类案件比例最小,为12%。
周凤兴说,该院审理的涉妇女权益案件显示,女性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权利诉求更加广泛,维权案件类型丰富。除传统婚姻家庭类和劳动争议类案件外,女性作为股东诉讼涉公司相关权益的案件以及涉股权、债券、债权的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妇女权益受损情况仍有发生,外嫁女、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易被忽略。随着北京周边地区土地价值激增,某些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旗号制定不合法的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相关权益。
针对这些情况,密云法院构建了立体化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模式,全力维护辖区妇女合法权益。选任具有一定经验阅历、掌握社会心理学知识、热爱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官和助理,组建家事审判团队,切实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签发最高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北京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至今累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46份。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全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相关内容,维护妇女平等财产权益。
当日密云法院还公布了多个涉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女子王某与男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李。后经民政部门两人协议离婚,2019年5月31日,王某、李某达成《离婚补充协议》,李某支付王某补偿款144万元,每月支付10000元,分12年支付完毕。
李某按约定履行近两年半后,以再婚后另育有子女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签订协议时受到威胁为由,自2022年1月起拒绝支付剩余费用。王某认为李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给付补偿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时受到威胁,经查明李某的整体收入、生活水平较之协议订立时未发生任何变化。结合协议缔结的背景,双方缔结本意,并结合李某在合同订立后依约履行近两年半的实际情况、双方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具体状况,法院认定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最终法院对于王某要求李某给付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补偿款34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介绍,双方在离婚后自愿订立的补偿协议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该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离婚后自愿达成的《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衡量离婚补偿协议公平性的标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离婚补偿协议往往涉及情感、道德、子女抚养等多重因素,不能简单地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衡量标准。该案明确了离婚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强调了衡量离婚补偿协议公平性的特殊标准,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处理类似离婚后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