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塔区法院高新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过量导致受伤而起诉同饮者的案件。
2023年,小刘因购置了新车,适逢小张过生日,故邀请朋友小王、小李、小赵等共计十人聚餐,其间众人喝了三瓶白酒,小王称吃饭期间因醉酒去卫生间时曾摔倒过。聚餐结束后一行人又前往KTV唱歌,因小王已是醉酒昏迷状态,其余几人便将小王安排至隔壁包间休息直至唱歌结束。
聚会结束后小张带小王回家休息,到家后发现小王持续昏迷,便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因此,小王将聚餐时共同饮酒的小刘、小张、小李、小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五十余万元。
四被告辩称聚餐过程中无强迫饮酒、劝酒等行为,原告脑出血系在卫生间摔伤所致,与被告无关。并且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案涉损害后果与饮酒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原告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与饮酒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力。另原告就医的门诊病历中记载了被告小张送原告小王就医时曾自述小王因醉酒在卫生间摔伤且昏迷不醒。
法院认为,原告就诊病历记载足以证明本案各被告在去KTV唱歌前便已知晓原告因醉酒摔伤且已昏迷,但各被告仍在聚餐结束后继续前往KTV唱歌而非第一时间查看原告的身体状况将其送医就诊,原告直至次日才在医院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
故此,四被告作为聚餐的主要参与人员既未在原告饮酒过量时加以劝阻,亦未在原告醉酒摔伤后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另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及酒量有清楚的认知和判断,若不胜酒力更应适量饮酒,其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外,因原告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与饮酒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力,故综合考虑本案原、被告在案涉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由四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文/刘晓云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