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近日向业内就《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常规数据报送接口(征求意见稿)》征求行业意见。
后续,中证协将上线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涵盖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目录管理、投行业务电子底稿抽查、投行业务开展情况管理、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信息管理、投行类质量评价等五大功能。券商可通过“证联链”区块链基础设施,将投行业务数据报送至中证协。
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将上线
据悉,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是中证协在底稿监管系统和质量评价系统基础之上整合形成,用于支持中证协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目录管理、投行业务电子底稿抽查、投行业务开展情况管理、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信息管理、投行类质量评价等工作的开展。
中证协称,为提升投行业务相关信息的报送效率,中证协依托“证联链”,形成常规报送类和专项报送类两大类报送数据。后续将按照自律监管需求,逐步增加投行业务信息报送的范围。
而《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常规数据报送接口(征求意见稿)》是证券公司完成证券业协会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数据报送相关接口的说明,它是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投行项目信息常规报送数据报送规范》和《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专项报送数据报送规范》这三项标准的基础上,经过整合升级修订而成的。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强对投行业务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近期出炉的2024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中,有多家公司因投行业务被采取(或事先告知)行政处罚或者暂停业务的监管措施,分类评价依规予以扣分并同时取消其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相关项目业务发展加分,传导合规风控为本的鲜明导向,督促行业摒弃规模情节、切实提升执业质量,走高质量发展道路。
券商须报送四方面信息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券商须报送的数据范围主要分为四方面:
一是项目基本信息报送。包括股票保荐及推荐挂牌业务项目信息报送、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项目信息报送、债券承销业务项目信息报送。
中证协建议证券公司有项目信息新增或变动后及时报送。每年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开始前,需要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基本信息的报送。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年来IPO撤否的问题,券商也需要报送项目终止原因类型。也就是说,当项目状态为“受理后终止”时,报送人需要在“初审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问题撤回”“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后撤回”“审核未通过”“其他原因撤回”中四选一填报。
二是项目人员信息。券商首次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时,必须同时报送项目人员信息,包括现处于项目中的人员及历史人员信息。当项目人员信息后续发生变化,建议券商及时更新报送,包括人员新增、人员离开项目、人员身份变更等。其他保荐机构信息为保荐类项目选填项,建议券商在首次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时,同时报送其他机构信息,当其他机构信息后续发生变化时建议券商及时报送最新的信息。
项目成员信息及其他保荐机构信息报送更新时需全量报送,包括所有现处于项目中的信息及历史信息,以最新报送的为准。每年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开始前,券商需要完成上一年度项目人员信息的报送及更新。
三是底稿目录信息。报送方式修改为直接和证联链节点或IPFS(星际文件系统)进行交互,部分项目信息字段和项目成员信息进行精简,报送的底稿目录结构要求没有变化。券商需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要求,将2021年1月1日起承揽的项目进行报送,报送的项目类型详见数据字典项目类型。券商被允许在未报送完整项目信息前,优先报送底稿目录信息,后续再补充完整项目信息。
四是证券公司或投行项目的负面事项。公司及投行项目负面事项的报送需在当年度协会开展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截止时间前完成报送。
券商或投行项目被处罚的,需填写“处罚单位”“处罚日期”“处罚措施”,并上传相关函件、决定书等,“项目负面事项”仅需报送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的负面事项。
证券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需报送“立案主体”“被立案主体”“立案日期”并上传“立案告知书”,上市公司被立案的,如无立案告知书,可上传公司相关公告。
券商或其投行项目存在负面事项的,券商应向中证协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负面事项情况。券商不同类型投行业务由母子公司分别开展的,各母子公司“公司负面事项”由已建设对接负面事项接口的证券公司统一报送。
征求意见稿显示,最新版的数据报送范围是在此前的《投行项目信息常规报送数据报送规范》基础上修订而成。相比此前规范,新的报送范围对于项目基本信息有所修改,并对于项目人员信息报送要求进行了整体修改。而对于负面事项,则整体不变,仅调整个别文字。(许盈)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