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中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相关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等进行了解读。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摆在突出位置。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沈春耀表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全会《决定》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沈春耀表示,在统筹立改废释纂方面,要坚持系统观念,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制度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决定等形式,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
在重点领域立法方面,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金融法,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
在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方面,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立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丰富涉外法治工具箱,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全会《决定》提出“提高立法质量”。沈春耀表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要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符合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配套规定、标准规范、工作机制等,做好立法技术规范编制和应用工作;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记者 杨维汉、王琦)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