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南沙区万顷沙镇同兴村的常娟(化名)向记者报料称,自己的户口因离婚想迁出前夫家的户口,但经过咨询她才发现自己面临“两难”抉择——不论是将户口迁出还是与前夫“分户”,她作为村民的权益都会受到很大影响;但如果不将户口迁出,之后她将面临在需要使用户口本时“求助”前夫的窘境。
对此专家建议,尽管从法律上讲,常娟可以自己选择将户口迁回娘家或者是留在前夫家所在生产队单独立户,但从现实的情况看,常娟最好还是继续将户口留在前夫家,尽量争取将户口和账户独立出来,这样也能避免以后一些矛盾的产生;此外,村集体不能因为女性的婚姻关系变动而剥夺了她们相关的权益,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应始终贯穿在妇女成长的每一个过程和阶段。
离婚后想与前夫“分户”她和儿子却面临“两难”
不到50岁的常娟是土生土长的同兴村人,成年后嫁给了同村另外一组生产队的某某,户口也迁至丈夫家所在生产队名下。十年前,由于与丈夫之间的感情出现变故,她提出离婚,直到去年在法院的判决下他们终于离婚,儿子由常娟抚养。
“现在婚已经离了,但是户口还在前夫的户口本上。”常娟告诉记者,按现在这种情况,今后如果需要再用到户口本时,她还要到前夫那里借用户口本。她告诉记者,她的想法其实很简单,由于已经离婚了,她只想将自己和孩子的户口从前夫家的户口本中分离出来,这样办事比较方便。“但是,我向村委会咨询之后,发现这样并不可行。”原来,村委会告知她,由于她婚后在前夫所在生产队的相关权益已经“固化”,如果户口发生变动(包括迁走和“分户”),这部分权益就会因此而取消。
常娟表示,如果她将户口迁回至娘家所在生产队,她在享受村集体待遇方面也会受到不小的影响。“比如,那边的股权分配已经完成,那我就很难再分配到股权。”而前夫家所在生产队这边,只要村民户口有了“变动”就会取消其曾经享有的村民权益。所以尽管已经离了婚,但目前常娟和儿子的户口却陷入“两难”的局面。
变动户口则成“外人”?将不再享受村集体福利
据了解,同兴村曾是以农业种植和鱼塘养殖为主导产业的农业村。近年来由于不少企业在村内选址建厂,该村由传统的农业村慢慢发展成为城中村。“村里也有很多外来人口,如果我将户口迁出来,就会和这些将户口挂在村里的外来人口一样,村集体福利都享受不到了。”
常娟介绍,随着村子逐年发展,村集体的分红已经成为一笔不小的收益。像征收农地和鱼塘的分红,以及租用农地等分红等,每年杂七杂八算下来有好几千元。常娟说,她现在还是希望将自己和儿子的村集体福利保住,但是又想要“分户”,不再与前夫产生任何瓜葛。
离婚后,常娟和父母、弟弟生活在一起。她表示,娘家这套并不宽敞的房子里住这么多人还是略显拥挤。如果可以,她还是希望能够单独和儿子住到娘家的那套老房子里。此前为了能将户口迁出来,她也想过将父亲名下的这套老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通过这套房产落户到娘家的生产队,但似乎也不可行。因为即便她将户口成功迁到这套老房子里,她依然会和那些外来人口一样,享受不到村集体的相关福利。
常娟告诉记者,她从小就在这个村子长大,婚后也是在同一个村子里生子,但离婚之后她如果想变动自己的户口就成了“外人”,这事她怎么也想不明白。
村委会:“外嫁女”户口回迁问题非个例
此外,由于娘家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地基已经下陷,即便要住人也得重新翻修。常娟向村委会了解后发现,这套老房子既不能拆,也不能建。
“并不是村委会不让她建。”该村村委会负责人表示,他们收到常娟的申请后向上级报建,但上级相关部门出具了文件表明她这套老房子不能动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村民申请建房,特别是住在老房子里的,我们一般都会支持。我们也害怕在刮台风的时候村民会因此遭遇危险,所以如果能改造,我们是会支持他们改造的。”
对于“外嫁女”离婚后户口回迁到娘家无法享受相关村集体福利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这并非个例,如今该村有一两百人有类似情况。该负责人坦陈,不只是他们村子,许多村子都会遇到类似的难题。他表示,既然村集体把村民相关利益“固化”,则表示这些利益不会因为其他户口的迁入而轻易发生变动。“根据相关政策,如因读大学将户口迁出,在相关条件下,毕业后是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的;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农村户口,在相关条件下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
律师:妇女权益保障应贯穿每一个成长阶段
“从法律上讲,她可以自己选择迁回娘家或者是留在前夫家单独立户。”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项目主管林丽霞建议,从农村现实做法来看,常娟最好还是继续将户口留在前夫家,并将户口独立出来,这样以后使用户口本时更方便。
此外,全国妇联权益部法律处原处长、现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维华补充道,除了户口独立出来外,常娟还可以要求村集体在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时,将款项汇入她个人的账户而不再是她前夫的账户里。徐维华建议,常娟可联系当地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政府相关部门都有工作上的协作机制,能够比较好地解决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只有女性的户口才会因婚姻有所变动,例如嫁入、嫁出、离婚等。”林丽霞认为,村集体不该因为女性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剥夺其相关权利。“村子里的女性人口既有原生的,也有结婚嫁进来的,还有新出生的,大家都应当享有平等分配村集体利益的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变动而受到排斥。”
徐维华表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始终贯穿在妇女成长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阶段中间。“特别是像她这种因为离婚,村民资格亟待确认、解决的时候,作为村委会对这些人群的关心应该更多。”徐维华还提到,原来有村民资格的人,其村民资格的变化应不应该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不应该由多数人通过表决方式来决定这些少数人的村民资格权,这也是值得讨论的。
提倡多元化新婚居模式 贯彻好民法典原则与精神
曾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活动的徐维华律师表示:“在婚姻法修订时,我们把‘到哪个地方去落户’的选择权、决定权交给了男女双方,目的是引导这种新的婚姻家庭模式。”她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很多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男方落户到女方家、还是女方到男方家落户。“新时代的婚居模式应该多元化,既可以从夫居,也可以从妻居,甚至可以两者兼顾。”
林丽霞则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可以成为彼此家庭的成员。“也就是说双方都有选择权,女性可以决定婚后户口要不要迁到婆家,也包括离婚后户口要不要迁走。”
徐维华介绍,婚姻法旨在改革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等原则。“现在也应当贯彻落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和精神,切实保障结婚、离婚女性的平等权益。”
文/张丹 胡宗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