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活到今天,大多数费城会议代表可能会非常震惊地发现,他们写于1787年的宪法,过了大约225年之后大部分内容依然在用。马萨诸塞州的纳撒尼尔·戈勒姆可能就是其中一位,他不怎么相信,“这片包括西部领土在内的广袤国土,在150年之后,仍然维系在一个国家之内”。
制宪者们并不认为他们制定的宪法完美无缺。在费城会议期间,乔治·梅森就说过,代表们正在制定的这部宪法,“肯定会有缺陷,如同草创时期的邦联一样”。在批准宪法的争论中,埃尔布里奇·格里也指出,就连“最伟大的人也可能会犯错”。联邦主义者诺亚·韦伯斯特也觉得,如果我们以为建国那代人拥有“所有的智慧”,可以“预见所有的可能情况”,或者可以“为后代做出比他们自己做出的判断更好的判断”,无疑是“彻底的狂妄自大”。因为制宪者们了解自身的不完美和局限性,他们才有意制定了宪法第五条,使得制定修正案比在《邦联条例》之下更加容易。
在有些条款上,制宪者们明显出现了失误。譬如,他们设计的选举人团制度,要求每个选举人将手中的两张选票投给不同的候选人,但是不允许他们指明将其中一张选票投给总统候选人,将另一张选票投给副总统候选人。制宪者们没有料到政党的兴起——而政党几乎是接踵而至,他们也没有想到,按照党派投票,会将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的选票捆绑在一起。然而,通过协调选举人对候选人的支持,政党使选举人团投票中出现了平局的现实可能性,因为每个政党的选举人都将他们手中的两票(无差别地)投给了他们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
制宪者们的这种失误几乎毁掉了1800年的总统大选,当时,托马斯·杰斐逊和亚伦·伯尔(Aaron Burr)——两人都是民主共和党人——获得了相同数量的选举人票。尽管每个人都知道,杰斐逊是他们党的总统候选人,而伯尔是副总统候选人,但在此后数周的时间里,依然不清楚谁将成为总统。更糟糕的是,对立党派的成员——联邦主义者——控制着众议院的关键投票,即众议院的投票将决定其对手中的哪位候选人会成为本国第三任总统。
制宪者们的错误预计,意味着他们设计的这种制度在实践中有时与其当初的预想南辕北辙。譬如,制宪者们预计,联邦政府不同分支的政治行动者,将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动机,彼此挑战各自的权力主张。然而,制宪者们没有考虑到政治性党派的出现显著地改变了制衡制度的实际运作。具体而言,尽管制宪者们希望总统和国会成为相互争夺权力的竞争对手,但政党的崛起意味着,如果被同一个政党掌控,这两个分支更有可能会协调彼此的行动,而不是相互竞争。
同样,政治性党派的发展也显著地改变了选举人团制度的实际运作。制宪者们曾以为,几乎没有任何一位总统候选人能够在选举人团中获得多数选票,因此“十之八九”要由众议院来选举总统(从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前五名候选人中挑选)。然而,由于政党崛起,某一个党派的候选人几乎总能赢得多数选举人票。美国历史上,只有两位总统——1800年选举的托马斯·杰斐逊和1824年选举的约翰·昆西·亚当斯——是由众议院选举出来的。
制宪者们也推测过美国未来的人口地理分布,虽然事后证明,他们的推测错得离谱,但却以非常显著的方式塑造了制宪会议的杰作。建国时期,几乎每个人都认定,南方人口增长将比北方快得多。因此,在费城会议和批准宪法的争论中,南方人相信,从长远来看,拒绝以人口基数为依据分配参议院议席将会对他们不利。在7月中旬达成康涅狄格妥协案之后,费城制宪会议完成的许多工作——譬如,涉及奴隶制的妥协和如何选择总统的决定——都受到这种推测的影响。
然而,由于欧洲移民不愿意生活在一个奴隶制社会,或者与奴隶劳工竞争,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远离了南方,使得内战前的北方人口比南方人口的增长更加迅速。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各州具有平等代表权的参议院后来成为支持南方奴隶主的坚强堡垒,而以人口为基数选举议员的众议院一再对他们构成威胁。到19世纪50年代,南方政治人物警告,太多的新自由州加入联邦后,会打破他们在参议院内获得和维持的权力平衡——1850年加利福尼亚州加入联邦之前,美国共有15个自由州和15个奴隶州——从而可能导致内战。
面对显著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还有一些宪法条款完全被废或弃之不用了。宪法规定,新国会的第一届会议将在12月份召开,因为制宪者们断定,大多数国会议员将会是农夫,他们会觉得夏季开会不方便。交通工具的进步也使某些宪法条款过时了。宪法授权总统可以在国会休会期间任命联邦官员,因为制宪者们推定——在一个交通还比较原始的时代——代表偏远州的参议员将不得不在参议院休会期间离开首都数月。此外,这部宪法还规定,国会每一院开会的法定人数理应达到该院议员的多数,个中原因在于,制宪者们担心,如果法定人数太少,将会损害持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偏远州的利益。这样的担忧,在交通发达的现当代,看上去有些古怪。
除了他们的失误、错误的推测和后来变得过时的担忧之外,制宪者们也受到历史的限制,做出了某些他们自己也可能认为不完美的选择。最典型的例子是,这部宪法是由各州代表所设计的,需要各州批准宪法大会的批准,将不可避免地包含许多联邦主义条款,而这些条款,可能不是理论上的最佳选择。比如说,制宪者们规定,由州立法机关选出联邦参议员,选择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对联邦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做出规定,但可被国会否决。他们还限制了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并且只让国会拥有列举性的权力,同时将各州视为拥有与生俱来权力的政府(只受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限制)。当今世界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中,只有那些历史上从邦联演化而来的国家,才在其宪法中含有类似的联邦主义
条款。
最后,制宪者们拥有当今大多数美国人都深恶痛绝的某些价值观。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接受人类可以被视为财产的观念,而且他们相信非洲裔美国人和土著美国人在多种方面比高加索人低劣。没有人认为妇女应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或者公民权利。大多数人不相信穷人可以投票或者担任政治职务。提出这些看法的目的不是要批评制宪者,而只是要单纯地指出,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会议上所说的那样,像所有人一样,他们受到所处时代的激情和偏见的影响。那些与我们具有如此截然不同的价值观的人,其所创造的这部宪法,能在多大程度上完美地契合我们今天的需要呢?
归根结底,和捍卫任何其他政府制度一样,要捍卫这部宪法,必须基于它与我们基本的(民主)政治追求的契合和它产生的结果。宪法已经存续了非常长的一段时间,或者说它的作者们都特别睿智和高尚,这些都不应成为宪法不受批评的充分理由。
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和批准宪法的过程中都没有发挥过直接作用,但在他漫长生命的尽头,他明智地注意到,因为“法律与制度必须随着人类心智的进步而进步”,也因为每一代人都“有权为自己选择一种自认为最能促进自身幸福的政府形式”,所以,宪法不应接受“故作神圣的敬奉”,也不应被视为“如约柜般,神圣而不可触摸”。杰斐逊也会承认,那些期望将宪法神圣化的人,经常利用它来维护某些特定利益,而在其所处的时代,这样的利益实际上缺乏充足的正当依据。
编辑/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