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期到来,奔赴草原体验骑马成为热门选择,但旅行也不全是顺心事。小美(化名)在参加元贞公司(化名)组织的旅游活动时,不慎从马背摔下受伤,元贞公司却拒绝赔偿。小美遂将元贞公司诉至法院。据北京海淀法院7月5日消息,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美因骑马摔伤导致各项损失27万余元,小美和元贞公司均需担责,元贞公司的赔偿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判定,最终判决元贞公司赔偿小美各项损失共计198257.95元。
小美诉称,其在网上购买元贞公司推出的草原旅游套餐,支付了580元旅游费用。到达草原后,小美参加骑马活动,哪知其所骑马匹突然折返并加速,导致小美坠马摔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美将元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元贞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70161.66元。
元贞公司辩称,小美参加的骑马项目是下午自由活动中其自行报名自费参加的一个项目,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且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骑马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小美主张的赔偿项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参加与元贞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骑马受伤,元贞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马属于可选活动时,应当对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谨慎选择,故小美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元贞公司的赔偿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判定。最终,法院判决元贞公司赔偿小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98257.95元。
宣判后,元贞公司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元贞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组织者,对其组织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美在旅游过程中受伤,元贞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小美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美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参加的活动负有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损失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如选择跟团出行,应留意旅游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仔细阅读旅游公司出具的安全提示,对相关活动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对于骑马、攀岩、跳伞、蹦极、滑雪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游玩项目,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和相关知识储备,谨慎选择,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如佩戴头盔等护具,降低受到人身损害的风险。如不慎发生人身损害,需注意留存旅游合同、消费凭证、医院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