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关于违规停车的视频在网上热传。根据北京警方发布的通报,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6月16日上午,徐某某(男,61岁)与余某(女,58岁,就职于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夫妇驱车至事发地点,将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后在他人提醒时仍拒绝挪车,并辱骂他人、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警方调查,涉事女子还涉嫌违规养狗。
而这段视频在网上引发争议和批评最多的话,则是涉事者余某“懂什么叫使馆车吗?懂什么叫外交豁免权吗?”这样的偏激言论。
面对质疑,余某就不当言行致歉,并发布一段道歉视频:“我真诚接受各方对我的批评,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深刻吸取教训,并为此不当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这则新闻事件被热议的同时,有不少网友关心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普法解读。
疑问一:使馆牌照的车辆究竟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
使馆牌照车辆属于外交车辆,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为满足在华工作、生活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境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外交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
从我国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来看,外交车辆确实属于特殊的管理类别。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交车辆的管理,中国外交部于2017年1月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实施了《外交车辆管理办法》。
根据《外交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保障使馆、使馆人员及其外交车辆相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为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外交车辆相关事务提供方便。对于外交车辆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另外,外交车辆免纳有关的捐税,比如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从这个意义上,外交车辆确实享有一定意义上的豁免权。但该豁免权并非“无限外交豁免权”。
《外交车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交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依法适用以下措施:
1.查验驾驶人证件和机动车牌证。
2.调查、询问驾驶人。
3.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累积记分、停止驾驶证使用、拖移机动车、公告外交车辆牌证作废。
5.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涉嫌严重威胁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险为止。
由此可见,使馆牌照车辆,并不能成为违法驾驶的“挡箭牌”。一旦违反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国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疑问二:担任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职务的余某本人,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
根据1961年联合国主持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被派驻国的外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直系亲属的人身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外交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民事和行政管辖方面,除特定情况外,也享有豁免权(特定情况例如涉及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遗产继承诉讼以及从事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二)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三)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
(四)途经或短期停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五)各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
(六)根据双边协定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如中美正式建交前双方驻对方的联络处人员等。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第21条规定,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在上述新闻事件中,倘若在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任职的余某可认定为外交代表,但其在道路中间停车,不属于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的执行公务行为,因此该行为不享有豁免权,属于中国法律可管辖的交通违法行为,余某作为违法行为人须接受相应的违法处罚法律后果。同时,余某夫妇违规饲养犬只,依照我国法律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也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因此,余某以为自己担任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就可享有“豁免权”而无视中国法律,显然属于法律意识淡薄,应该好好给自己上一堂普法课。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委员会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