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介绍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意见》共计22条,主要包括:
针对分裂行径,明确“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继续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节,并对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的这些认定作出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立足依法严惩,重申从重处罚情节和不受追诉期限等情形。
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等。
最高检:明确缺席审判适用程序
《意见》中提到,可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表示,《意见》针对的对象是背弃民族大义、背离民心大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台独”顽固分子。对这些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
只要我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那些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我们都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决不会听之任之,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编辑/赵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