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AI技术发展和新商业模式的应用,AI绘画逐渐走入公众视野——用户只用输入关键词和相应指令,AI绘画软件就能自动生成精美的手绘风格画作。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四起画师起诉AI绘画软件开发运营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四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插画师,同时也是某内容分享平台的注册用户,自注册该平台账号以来,长期发布其创作的绘画作品。四起案件的原告发现,有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了带有明显模仿原告作品痕迹的图片,这些用户均表示这些图片系通过某AI绘画软件创作。原告进一步查询获知,涉案某内容分享平台上线了该AI绘画软件。此外,涉案AI绘画软件在该分享平台上亦有官方主页,并自称“某内容分享平台(该平台名字)AI”。
原告认为,根据涉案AI绘画软件用户协议、宣传推广资料可认定其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二)及某内容分享平台运营者(以下简称被告三)三被告共同开发运营,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作品用于训练AI模型并应用于商业用途,已经远超合理使用范畴,共同对原告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原告主张,被告抓取原告作品输入AI模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涉案AI绘画软件提供原告作品与其他图片杂糅、混合产生新图的技术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被告行为还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作为物料训练AI的权利。涉案AI绘画软件习得原告作品的绘画风格后,“一键生成”的大批量图片可以轻松替代原告一笔一划绘制的作品,残酷挤压原告依托其作品获得收益的空间,对原告作品未来的市场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AI模型中使用原告作品、剔除模型中与原告作品相关的学习成果等,并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一、二辩称,第一,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第二,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涉案AI生成图片不存在实质性相似;第三,被告大模型训练行为即使使用原告作品亦应构成合理使用;第四,被告尽到了提示义务。综上,被告一、二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三辩称,原告以被告三运营的某内容分享平台的用户协议条款为切入点,推测被告三将原告发布于某内容分享平台的作品提供给被告一、二,该主张无事实依据。被告三未实施任何涉案争议行为,与其他被告各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涉案某内容分享平台用户协议条款是内容分享平台常见的通用条款,并不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亦不存在原告主张的目的或情形。原告同样接受了其他平台与本案中某内容分享平台用户协议条款实质相同的其他平台用户协议,并在上述其他平台发布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相同的美术作品,更提供了原图下载。换言之,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在多个相同性质的内容分享平台公开发布、提供下载,某内容分享平台不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因此。综合某内容分享平台用户协议条款作为通用条款的普遍性和一般性,以及原告多平台公开发布并提供下载其创作的美术作品,一方面,原告主张并无证据支撑;另一方面,被告三客观上并未向被告一、二提供本案系争的美术作品,亦没有实施涉案争议行为,不论从何种角度,被告三均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是否享有主张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三是否是适格被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侵权或合理使用?如构成侵权,侵权的内容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又应如何承担?庭审中,诉辩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原告申请技术辅助人员出庭,就AI大模型训练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说明。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