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出行方式,地铁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是第一时间发布地铁相关资讯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也是广大市民获取通行信息的重要渠道。当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时,微信名为“上海轨道交通”的公众号,你是否会认为这就是上海地铁的官方公众号呢?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期,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取得图形商标及第37920641号图文商标。
2017年11月,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微信平台注册了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提供上海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机场联络线、市域铁路、城际铁路等便民信息的查询和咨询服务,此服务同原告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相同。被告公司在该公众号上发表多篇和轨道交通建设及申通地铁经营、招聘相关的文章,单篇最高阅读量3.5万,文章下方大多附有广告图片,广告内容主要涉及奶粉、别墅销售、服装等。
原告地铁公司认为,被告公司冒用近似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公众号标识,且被告公众号名为“上海轨道交通”,攀附故意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极易让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会淡化原告S公司所持商标的显著性,破坏该商标在一般公众心目中独特的商业价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认为,其使用的头像由专业人员独创设计产生,上下结构整体像是列车在轨道上行驶,和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存在重叠的地方,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被告没有也无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益,没有通过任何手段谋求商业利益,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案涉公众号的图标,系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系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案涉公众号的提供者或者案涉公众号与原告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故应认定构成对原告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自媒体账号的商业价值日益彰显。自媒体账号的名称和标识可以有效传达该账号的核心价值,进而实现引流的效果,创造经济利益。但如账号名称、标识图案的表现形式和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则极易使得用户产生混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近似商标的判断,应当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的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另结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第751192号注册商标系图形商标,第37920641号注册商标虽系图文组合商标,但其中使用红色与黑色文字相区别,且置于文字前方,系该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前述“图片”商标标识核心显著要素为“上海地铁”的英文即“SHANGHAI METRO”两单词的首字母“S”“M”组成的圆形图案。而被控侵权标识使用蓝色圆形图样为背景,系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不论整体还是主要部分均有明显相似之处,再结合“图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可以认定整体上构成近似。
从案涉公众号的简介及发布内容看,案涉公众号主要从事轨道交通相关资讯的发布,与第379206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运输信息”“交通信息”构成相同服务,与第75119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地铁运输”构成类似服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