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四川银行一员工拟被终身禁业。
另据裁判文书网披露,该员工已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川银行一员工被终身禁业
5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凉山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王某因对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会理支行(原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分局拟对其做出禁止从事银行业终身的行政处罚。
凉山监管分局表示,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凉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金监罚告字〔2024〕9号)。当事人可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另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前述拟被终身禁业的王某,已于2021年12月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
判决书显示,王某,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中专,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客户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1年9月22日经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3月25日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凉山州商业银行会理县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在为会理亿明矿业有限公司、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会理县弘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运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金成矿业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
披露的相关公司的贷款清单显示,合计涉及贷款约1.6亿元。包括会理县弘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从2009年6月22日至2017年2月6日,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办理贷款共计6900万元;会理亿明矿业有限公司从2010年5月7日至2012年7月10日,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办理贷款共计3997万元等。
其中,根据证人李某证言,其从2008年5月31日到2013年12月一共在凉山州商业银行会理支行办理贷款共计4067万元。因王某是信贷部的主任,相关业务需要王某审批,为方便办事并维护好关系,他曾多次行贿王某,如在一家宾馆的房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牛皮纸信封装好的100面值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王某。2009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还给其送过烟酒,以及现金4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某收受李某人民币7万元,陈某人民币13万元,刘某1人民币6万元。收受贿赂共计26万元人民币,已全部退缴喜德县监察委员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被告人王宗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