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传闻称有关部门将修订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涉及“商业银行……不得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或通过借道其他持牌金融产品的方式变相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条款,引发行业和市场广泛关注。
6月5日,财联社记者广泛问询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人士,得到反馈均为未听闻此事。且多数人士表示“不太可能”。
据了解,商业银行不得代销私募投资基金并非新规定。原银监会创新部曾于2016年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代销业务系“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代销业务均依此开展。
根据上述规定,因私募机构不持有证监会管理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不得直接代销其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目前市场合规的操作是通过“阳光私募”方式——即由持牌信托公司发行信托集合理财计划,聘请私募机构出任管理人,相关产品即可在商业银行渠道内进行销售。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亦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表述上与近期相关市场传闻较为接近。有受访信托公司人士称,由于《通知》系2016年出台,不排除有关方面在考虑对其做出修订。但截至发稿,接受财联社记者问询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均表示,未收到监管方面相关征求意见文件,也未听闻“阳光私募”将受限制的消息。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23年四季度末,信托资金投向证券市场(含股票、基金、债券)规模合计为6.6万亿元,较三季度末增加8536亿元,环比增速14.85%,合计占比38%,环比上升3个百分点;与2022年四季度末相比,规模增长2.25万亿元,同比增速高达51.52%,占比则提升近10个百分点。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