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取消调整计划次数限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到期需修订
据介绍,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200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200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2018年,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需修订并重新发布。
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制度对“净地”供应的保障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服务和支撑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开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起草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修订的主要内容来看,围绕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职能职责,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第二条中增加“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实施资产管护”表述;在第四条中增加“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表述。
优化流程管理,规范入库标准
意见稿结合地方土地储备工作实际,调整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要求,将第三条中“定期更新”调整为“动态更新”;优化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流程,在第六条中取消调整计划次数限制;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入库标准,将第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规范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将第十条修改为“储备土地原则上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第十五条相关内容修改为“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加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审批管理,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实行储备土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通过该系统填报储备土地相关信息”。
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管理
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要求,在第十六条中增加“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表述;同时加强土地前期开发支出管理,在第十七条中增加“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表述,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土地储备成本结算情况及相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表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