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朝阳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发布相关惩罚性赔偿案件审理情况、常见问题、举证指引、审判理念等主要内容。
据悉,近五年来,朝阳法院辖区内案件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权利人请求的案件数量均逐年攀升,并呈快速上升态势。
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董欣介绍,朝阳法院受理的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主要聚焦在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领域,占比分别为48%、43%;所涉行业以出版传媒行业居首,占比39%,也涉及箱包服饰、文体娱乐行业及食品药品、化工制造行业等。而基于朝阳区特殊的区位优势,朝阳法院受理的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占比超30%。董欣表示,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最终判赔数额是一般损害赔偿案件的3至5倍,体现出朝阳法院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提高对故意、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判赔数额,达到了对侵权人的惩罚效果,以及对潜在侵权人实施相同或类似不法行为的威慑效果。
“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权利人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存在一些常见问题。”知产庭副庭长谭雅文介绍,实践中,部分权利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立性、法定性认识不足,进而因启动要件不符合要求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无法适用或陷入举证困境。如在某时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虽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在经法院释明后仍未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等,最终导致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还有部分权利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功能性理解不足,导致主张有误。如某品牌饮料商标侵权案中,原告虽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对其诉请赔偿总额中的补偿性赔偿部分与惩罚性赔偿部分混为一谈,进而导致在明确基数、倍数时均请求错误。
针对上述问题,知产庭庭长罗曼通报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举证指引。指引通过将司法实践中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场景予以类型化划分,围绕“侵权故意要件、情节严重要件、赔偿基数与倍数”等审查要点,进一步释明当事人举证要求,厘清裁判思路。例如,指引列举了可直接认定或推定被告主观状态是故意的情形;详细说明了原告对情节严重要件举证的“不法行为侵权手段、方式,损害结果、影响意义,被告在司法、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等三方面内容;阐释了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时确定赔偿基数的“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者权利使用费、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确定赔偿基数”等四个方法。
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黎表示,朝阳法院在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格依法适用,加大侵权惩罚力度”“立足产业规律,优化赔偿激励效能”“强化诉讼指引,着力完善精细化审理”“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赔偿准确到位”“加强文书说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制度效用。下一步,朝阳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效能,有效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领域严重侵权行为,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实习生 宗佳琪 通讯员 李天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