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发布典型案例,纳入两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包括支持村民向娘家取回名下“口粮地”的承包经营收益和相关权益,以及检察机关向街道、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改正252条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
案例
在检方支持下 她从娘家取回“口粮地”承包费
1999年,村民巴某甲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A镇某村的土地分配中分得30亩“口粮地”。2009年巴某甲嫁入B镇某村,并把户口迁入,夫妻二人在村子里没有分得“口粮地”,是村里的低保户,生活困难。
2009年以来,巴某甲多次到娘家索要自己分得的30亩“口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娘家人以其已出嫁为由拒绝归还。巴某甲反映后,A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介入协调均无结果,后巴某甲向塔城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2023年2月24日,塔城市检察院支持巴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塔城市人民法院判令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返还土地承包费4.8万元。检察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巴某甲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在夫家没有分得“口粮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口粮地享有权益。2009年以来巴某甲的娘家人无偿占有巴某甲“口粮地”的行为,侵犯了巴某甲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协助巴某甲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促成法院和检察院充分运用“支持起诉+庭前调解”的模式速立速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26日,塔城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其娘家人一次性支付巴某甲土地承包费4.8万元;同时,由其娘家人继续实际经营土地,随行就市每年向巴某甲支付不低于2.6万元的承包费。
最高检表示,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优势,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方式为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
推动
检方:街道办事处监督所辖村修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条款
2023年2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后立案调查。在调取在某街道备案的4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实地走访当地村民后,发现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出嫁妇女及子女众多。
经开区检察院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申请备案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范围内承担原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督和纠正其违法自治行为的法定职责。
2023年2月3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经开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下发《关于整改不合规村规民约的通知》,责令案涉村民委员会就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共计252个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等违法内容的条款进行改正。
3月7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村民委员会全部已按照程序完成村规民约修订意见的征集和内容整改,并删除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条款,147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3月29日,经开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法制办、区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就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到某街道办事处实地走访,发现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均增加了妇女权益保障内容,并通过村微信群、村民手册、展览板等方式进行公示,让群众广泛知晓,营造农村地区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反映问题,推动日照市司法、民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对村规民约依法监督管理。
说法
最高检:建议行政机关指导村委会修订村规民约 推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规范化
最高检认为,实践中,部分农村妇女因出嫁丧失“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等权益,而在“婆家”也未能及时享受到同等村民待遇,“两头空”让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乡镇(街道)对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负有指导义务,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当责令改正。乡镇(街道)怠于履行村规民约监管职责,侵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对村规民约备案审核、责令改正等职责,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结合案件办理引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作出合理自治安排,助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少数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具有隐蔽性、持续性、普遍性,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村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意识不强,即便通过诉讼维权,也面临着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困境。
对此,检察机关针对违法村规民约侵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尊重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自治权的同时,建议行政机关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修订村规民约,推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实质化。把事后维权前置为诉源治理,从源头纠正和预防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把传统旧观念扭转为法治新理念,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善治。
文/郭若梅 刘嫚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