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嫁给比自己大20岁的赵某,5年后丈夫去世。因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女子与赵某侄子、侄女因遗产问题对簿公堂。3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因女子未尽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其只得到1/3份额遗产。
2018年,44岁的姚某与67岁的赵某再婚。赵某膝下无儿无女,双方再婚后未生育。2023年赵某因病去世;此时姚某身在外地。赵某的后事由三个侄子、侄女操办。
姚某认为,赵某三个侄子、侄女故意隐瞒赵某去世,妄图侵吞赵某遗产。于是,姚某将三人告上法院,请求继承赵某留下的遗产9间房屋。
赵某的三个侄子、侄女辩称,赵某的亲人和周围的邻居都不知道赵某再婚。从结婚登记上来看,赵某在老伴去世后不满一年就与姚某结婚,姚某存在骗婚之嫌;赵某患有脑梗,是残疾人,姚某婚后对赵某不管不顾,未尽妻子的义务,应丧失继承权。在平日里,我们对赵某照顾有加,担负赵某的生养死葬的责任,故赵某的房屋应由我们三人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姚某未能向法院提交婚后与赵某共同生活的照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赵某依靠残疾、低保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姚某的行为虽不构成情节严重的遗弃,但在平时及赵某病危时未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其次,赵某的三个侄子、侄女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在平时生活中给予赵某较多的照顾关怀,在赵某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义务,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弘扬亲人之间相互扶持的珍贵感情和社会正能量,法院判决对于遗产九间房屋,由姚某继承1/3份额,三个侄子、侄女继承2/3份额。
法官表示,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人只有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五种行为时才会丧失继承权。本案中,赵某的配偶未尽扶养义务并不一定导致丧失继承权。
为确保继承权益的公正分配,依据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在具体分配遗产时,要考虑继承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扶养义务及履行义务的多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给与适当遗产。
该案中,姚某作为赵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无论是在赵某日常生活中还是病危身故时,在经济和精神上均未尽到作为妻子的扶养义务。同时,姚某亦认可三个侄子侄女对赵某承担了较多的扶养照顾。如果有能力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却仍能全面继承遗产,不仅让多年来坚持供养舅舅的侄子侄女心寒, 也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该案对亲属之间帮扶照料的行为予以积极评价,同时,也警示类似不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更要尽责,切实承担起家庭责任,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
通讯员 房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