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粉丝崔先生在多次抢票失败后,通过某第三方微信小程序,花费1万余元购买了两张面值1380元的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之后却收到了两张面值1080元的门票。他为此将商家诉至法院。3月19日,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消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涉案商家归还崔先生已付款项,并赔偿三倍票面价值钱款。
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黄牛票”后发现座位不符
2023年4月28日,来自湖北的粉丝崔先生在多次抢票失败后,通过上海某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旗下微信小程序购买了“【中国香港站】[周杰伦]嘉年华世界巡回演唱会”门票,约定为两张面值1,380元的第AC排(3排)随机座位票,门票票价以及服务费共计10528元。
后电子商务中心向崔先生交付了两张面值1,080元的AC排11、12号座位门票,崔先生收到门票后发现与订单不符,便和电子商务中心客服沟通,要求予以调换或按规则赔付,客服则称崔先生收到的门票与其订单一致,不同意调换或赔偿。
2023年5月2日,崔先生向微信平台进行投诉,后微信平台反馈投诉结果为商家责任,崔先生遂将门票邮寄退回,但电子商务中心仅向崔先生退款600元。
因电子商务中心未交付约定的演唱会门票,亦未将剩余门票款退还给崔先生,崔先生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票款9928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票款31584元。
电子商务中心未作答辩。
法院:商家归还票款 赔偿三倍票面价值钱款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约定的是1,380元第AC排(3排)随机座位票,而被告提供却是1,080元AC排11、12号座位票,交付的门票与约定不符,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原告拒绝接受被告交付的门票,且通过多种途径维护权益,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原告购买位置较好门票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作为合同解除的后果,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已付款项,现仅退还600元,尚余9928元被告应当退还。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所欲购买的门票是1,380元第AC排(3排)随机座位票,而被告提供却是1,080元AC排11、12号座位票,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客服协商,被告都拒绝向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门票,被告的行为系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典型欺诈行为。
本案中,被告系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再通过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其行为本质是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正常的文艺演出市场秩序。而原告在明知被告系加价售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购买,其行为与我国所倡导的诚信、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相符,不应得到提倡或鼓励。
基于上述原因,人民法院认定三倍赔偿的基数应当以实际票面价值为准,而非溢价后的“黄牛票”价格。
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判令电子商务中心归还崔先生票款9928元,并赔偿崔先生828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购买“黄牛票”,尤其是通过线上平台购买,常常会遇到假票、错票,甚至收不到票的情况。实践中,很多“黄牛”的身份信息都不被消费者所掌握,消费者在遭遇消费欺诈后,往往陷入“票财两空”维权难的困境。
针对一些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演出,“黄牛”多采取真人代拍或刷票软件等方式,在官方售票平台抢票。这种抢票方式多需要消费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给“黄牛”,这些个人信息可能会在多个“黄牛”间买卖、流转,甚至可能将信息非法提供或出售给第三方,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本案中,法院以实际票面价值为准认定三倍赔偿的基数,主要考虑两点因素,溢价金额不应认定为票面价值。演唱会门票属于有价票证中的文艺演出票,是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票面所载明的固定面额即为其实际价值。本案中崔先生购买的是面值为1,380元的门票,其所支付的超出该金额的费用系其购买“黄牛票”溢价金额,并非该门票的实际价值。
消费者以经营者消费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同时也应该遵循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购买“黄牛票”的行为本质上是对“黄牛”行为的纵容,与我国所倡导的诚信、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相符,不应得到提倡或鼓励。故本案中三倍赔偿的基数应当以门票的实际票面价值为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