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提到城市养犬产生的纠纷案件。她表示,即使对于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明确饲养人、管理人也需对此种“无接触式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需求从“看家护院”的功能型向“日常陪伴”的情感型转变,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直播中,陈宜芳介绍了相关的徐某诉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据介绍,刘某饲养了一只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在小区内玩耍,逗犬时,突然被抓伤面部,请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她说,民法典规定了禁止私有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人认为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是饲养危险动物是严格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依法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判决刘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该案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引导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该案收录在今年春节前夕最高法院发布的6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中,对于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明确饲养人、管理人也需对此种“无接触式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发布和相关解读引导群众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努力引导形成“养犬有规矩,致损需担责”法治认知,促推培养良好生活风尚。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全国法院动物致损案件在未来周期内的数据变化,针对新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经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检验的合理规则,吸收到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实习生 卢画 金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葛冬春